灭火器箱

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

灭火器箱,是专门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按放置型式,可分为置地型和嵌墙型两种。按开启方式可分为开门式和翻盖式两种。灭火器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简介
灭火器箱,是用于放置手提式灭火器消防产品。是商场、工厂、仓库、办公楼、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必备的消防器材,特点:牢固、美观。
箱门可选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 mm的平板玻璃灭火器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变形现象。置地型应能平稳安放,不应有倾斜摇晃。灭火器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涂层应光滑平整。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灭火器箱正面上醒目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色为白色,箱门采用玻璃时,字色为红色。灭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应符合我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XF 139—2009《灭火器箱》的规定。
技术要求标准
本标准系首次制定。
本标准制定中未检索到可供参照的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
本标准在制定中,查阅了国内灭火器箱生产厂家的企业标准相关标准;调研分析了国内外灭火器箱产品及其资料;对灭火器箱存放的对象——手提式灭火器产品的有关参数进行了统计、归纳和数据处理。经征求意见和讨论修改形成了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诸容、武镜华、朱青、刘晓新、唐祝华。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箱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箱体材料为金属的灭火器箱产品。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0111—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灭火器箱 Fire extinguisher box
专门用于长期固定存放手提式灭火器的箱体。
4 产品分类
4.1 灭火器箱分类
4.1.1 灭火器箱按放置型式可分为;
(a)置地型;
(b)嵌墙型。
4.1.2 灭火器箱按开启方式可分为:
(a)开门式;
(b)翻盖式。
4.2 灭火器箱型号编制方法
4.2.1 型号编制
4.2.2 代号
4.2.2.1 灭火器箱放置型式代号
(a)置地型——“D”(地);
(b)嵌墙型——“Q”(墙)。
4.2.2.2 灭火器箱开启方式代号
(a)开门式——“K”(开);
(b)翻盖式——“F”(翻)。
4.2.2.3 灭火器箱厚度、高度代号
(a)厚度B=160mm,高度h=450mm——用“1”表示;
(b)厚度B=200mm,高度h=650mm——用“2”表示;
(c)厚度B=220mm,高度h=800mm——用“3”表示;
(d)厚度B=220mm,高度h=1000mm——用“4”表示。
4.2.3 标记示例
翻盖式置地型灭火器箱的厚度B=160mm,高度h=450mm,存放4具手提式灭火器:
灭火器箱 XMDF1—4
4.3 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
(a)翻盖式置地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1;
(b)开门式置地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2;
(c)开门式嵌墙型灭火器箱外形尺寸标注见图3。
5 技术要求
5.1 材料
5.1.1 灭火器箱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金属材料制造。
5.1.2 灭火器箱箱门可选用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当箱门采用玻璃时,应使用厚度不小于3mm的平板玻璃
5.2 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
灭火器箱的外形尺寸和极限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3 外观质量
5.3.1 灭火器箱箱体应端正,不应有歪斜、翘曲等变形现象。
箱体各表面应无凹凸不平等加工缺陷。各面之间的垂直度公差不应大于3mm。
5.3.2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能平稳安放,在水平地面上不应有倾斜摇晃。
5.3.3 灭火器箱箱门关闭到位后,应与四周框面平齐,其平面度公差不应大于2mm;箱门与框之间的间隙应均匀平直,最大间隙不应大于2.5mm。
5.3.4 灭火器箱正面上的零部件,凸出箱门外表平面的高度不应大于15mm;其余各面的零部件,凸出该面外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0mm。
箱盖在正面上凸出不应超过20mm,在侧面上凸出不应超过45mm,但均不应小于15mm。
5.3.5 灭火器箱箱体焊接或铆接应牢固,不应有烧穿、焊瘤、毛刺和铆印等缺陷;冲压件表面不应有折皱等缺陷。
5.3.6 灭火器箱箱体表面应作防腐处理。进行涂漆防腐处理的灭火器箱,其涂层应光滑平整,色泽均匀,无流痕、龟裂、气泡、划痕、碰伤和剥落等缺陷。
5.4 箱门(箱盖)性能
5.4.1 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门锁或箱门关紧装置。
设置门锁的灭火器箱均应设置箱门紧急开启的手动机构
5.4.2 灭火器箱箱门(箱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5.4.3 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5.5 刚度
置地型灭火器箱应按6.4进行刚度试验,试验后不应发生脱底、脱焊、明显变形和箱门(箱盖)不能正常开启等现象。
6 试验方法
6.1 外形尺寸测量
利用通用量具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其结果应符合表1的要求。
利用目视或通用量具进行外观质量检查和测量,其结果应符合5.3规定。
6.3 箱门(箱盖)性能试验
6.3.1 箱门结构检查
利用目视或徒手进行箱门结构检查,其结果应符合5.4.1规定。
6.3.2 箱门(箱盖)开启力试验
在箱门(箱盖)垂直方向,用精度不低于三级的测力计测出箱门(箱盖)把手处或中部边缘处,沿开启方向的开启力,其结果应符合5.4.2规定。
6.3.3 箱门(箱盖)开启角度试验
将箱门(箱盖)开启至最大位置,用量角器测出箱门(箱盖)表面与箱门(箱盖)框间的夹角,其结果应符合5.4.3规定。
被测灭火器箱按使用状态直立放在水平地面上,箱内均匀放置刚度试验用筒体,其直径按表1中的规定,个数等于规定存放的手提式灭火器具数,经加载至该灭火器箱载荷的1.5倍(刚度试验用简体个数大于1时,应在加载时使每个刚度试验用简体的重量相等),24h存放后,其结果应符合5.5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停止生产满一年恢复生产时;
(c)正常生产满三年时;
(d)生产设备、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时。
7.2.2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2.3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二只。
7.2.4 样本应在50只为一检查批中,按GB 10111进行随机抽样。
7.2.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为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7.3.1 灭火器箱必须经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能出厂。
7.3.2 出/—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5.2、5.3和5.4。
7.3.3 出厂检验为逐只检验。
7.3.4 出厂检验项目必须全部合格,该产品方为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8.1.1 灭火器箱外表面应为大红色,正面上应用直观、醒目、匀整的字体标注中文“灭火器箱”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 Box”字样。字的颜色为白色。灭火器箱箱门采用玻璃时,字的颜色为红色。中文字体不小于60mm×40mm。
8.1.2 翻盖式灭火器箱宜在翻盖上标注其开启方向。
8.1.3 在灭火器箱的正面右下角应设置铭牌,内容应包括:
(b)型号规格;
(c)注册商标或生产厂名;
(d)生产厂址;
(e)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8.1.4 包装箱的标志应符合GB 191和GB 6388的规定。
8.2 包装、运输和贮存
8.2.1 灭火器箱出厂时应进行包装,包装材料可选用纸板。在灭火器箱包装时应将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放入箱中。
8.2.2 灭火器箱在运输过程中不允许重压和碰撞。
8.2.3 灭火器箱应垂直存放于干燥通风和无腐蚀性介质的库房内,叠放时应加衬垫物并不应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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