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申卫星,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教育背景
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后
工作经历
1992.7-2001.10,吉林大学法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
2001.10-2003.6,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2003.6-2008.12,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2008.12-至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德国科隆大学法学院(1999.10-2000.10)
德国弗莱堡大学法学院(2002.6-2002.9)
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2004.7-2004.8)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富布赖特访问学者(2009.1-11)
研究领域
民法学
研究概况
1.《期待权理论研究》,台湾中流文教基金会与喜玛拉雅研究发展基金会项目;
2.《土地债务制度及其借鉴研究》,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项目;
3.《现代担保制度与我国物权立法研究》,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4.《德国债法改革研究及其对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影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奖励与荣誉
1.《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一文(发表于《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获中国法学会1997年民法经济法年会二等奖;
2.《合同保全制度三论》(发表于《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获吉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3.《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发表于《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获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奖);
4. 2005年清华大学先进工作者;
5. 2006年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
6. 北京高校第五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比赛二等奖,最佳教案奖;
7.《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一书荣获北京市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8. 首都教育先锋——教学创新先进个人。
学术成果
出版《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物权法原理》和《民法学》等专著和教材17部;发表法学学术论文60多篇,研究成果有广泛的学术影响,其中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3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2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转载10余篇,著有英文和德文论文,多篇论文被翻译为日文、韩文和法文。
论文
1.《环境权初探》,《中国环境管理》,1991年第4期;
2.《俄罗斯外国投资法述评》,《东北亚论坛》,1993年第4期;
3.《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重新思考》,《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6年第2期和《高校文科学报文摘》1996年第2期转载;
4.《优先权性质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4期;
5.《我国优先权制度立法研究》,《法学评论》,1997年第6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8年第2期转载;
6.《论新合同法中的合同自由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与江平教授、程合红博士合作),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1999年第7期转载;
7.《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和效力》,《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
8.《论合同权利转让的条件》,《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9.《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法制日报》,1999年12月12日理论版;
10.《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人民法院报》,1999年8月11日理论版,(与韩世远教授合作);
1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2期;
12.《合同保全制度三论》,《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13.《百年民法典》(译文,系德国科隆大学法律系霍恩教授为纪念德国民法典实施一百周年而作,发表于《新法学周报》(NJW)2000年第1期),《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2年卷全文收录,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9月版;
14.《论优先权与其它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3期,该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1年第10期转载;
15.《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一般理论》,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6.《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立优先权制度》,载王利明教授主编《中国物权法专题研究》(下),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1月出版;
17.《期待权研究导论》,《清华法学》,2002年第1卷;
18.《所有权保留买卖保留买主期待权之本质》,《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中国民法学精粹》2004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11月版;被收入《中国法学文档》第三辑;
19.《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4年第4期转载,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5期摘编,被《中国民法学精粹》2005年卷全文收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10月出版;
20.《法律理论继受与法律科学化》,《法制日报》2004年1月18日;
21.《形成权基本问题研究》,《民商法论丛》第30卷;
22.《地役权制度的立法价值与模式选择》,《现代法学》2004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5年第2期转载;
23.《自治与受制的法律基石——业主公约的基本法律问题》,《物权法报告》第一期,中信出版社2004年;
24.《附条件买卖中被分割的财产利益》(译文),《清华法学》第6期;
25.《法律制度形式合理化与法律的发展》,《民法9人行》(第2卷);
26.《权利一词何处来》,载高鸿钧主编:《清华法治论衡》第5期;
27.《物业管理问题之组织法规制论》,与向磊等合作,《法大法律评论》第4卷;
28.《信心与思路:我国设立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8 期转载;
29.《论人体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立法原则》,与王琦合作,载《比较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5 年第 12 期转载;
30.《法律行为理论四题》,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4辑;
31.《宏观三思物权立法》,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6期,该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3期和人大书报资料中心《法学文摘卡》2006年第1期摘编;
32.《视野拓展与功能转换:我国设立居住权制度必要性的多重视角》,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该文获2006年度中国法学会优秀科研成果奖(民法学科论文奖);
33.《物权立法的实用性与体系化》《东吴法学》2005年秋季卷,总第11卷;
34.《内容与形式之间:我国物权登记立法的完善》,《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该文被法国公证人理事会摘要翻译成为法文Entre fond et forme: perfectionment de la législation sur l’enregistrement de la propriété en Chine
35.《中国民法典的品性》,《法学研究》 2006年第3期,该文被《新华文摘》2006年第15期转载;
36.《我国物权立法中论争焦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37.《浅析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主体》,《中国卫生产业》2006年第6期;
38.《溯源求本道“权利”》,《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40.《被误读的中国民法与梦想中的中国民法典》,《光明日报》2006年7月25日第11版;
41.《从〈物权法〉看物权登记制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7年第9 期转载;
42.《〈物权法〉与农民权益保护》,《今日中国论坛》2007年第7期;
43.《物权法的时代意义》,《光明日报》2007年6月5日第11版,该文被《新华文摘》2007年第15期全文转载;
44.《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比较法研究》2008年3期;
45.《构建公权与私权平衡下的中国物权法》,《当代法学》2008年第4期;
46.《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与结构原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09 年12 月22 日第 8 版;
47.《物權法定主義と私的自治》,日本《名城法学》第59卷,第3.4合併号;
48.《从生命孕育到出生的民法思考》《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
49.《住房保障法立法初探》《检察日报》,2010-04-15学术版
50.《住房保障法:保障什么?怎样保障?》《光明日报》,2010-07-08理论版
51.《精神卫生立法的核心难题:强制治疗与患者权益保障》《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4月6日第8版。
52.《中国法学教育亟待转型》,《社会科学报》,2010年6月3日第4版;
53. 《基本住房保障法使命解析》,《中国法律》2011年第1期;
54.《住房保障法的起草:目标、原则与内容》,《江淮论坛》2011年第03期;
55.《从生到死的民法学思考——兼论中国卫生法学研究的重要性》,《湖南社会科学》 2011年第2期;
56. Chinese Property Law in China’s Market Economy in the Making, Cambodian Yearbook of Comparative Legal Studies,Volume 2, 2011.
57.《破解器官捐献困境的法律思考》,《财经》2012年第23期;
58. 《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论》,《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1期;
59. 《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解读我国物权法的两把钥匙》,《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年第5期。
60. 《医患关系的重塑与我国医疗法的制定》,《法学》2015年第12期,《新华文摘》2016年第9期全文转载;
61. Die Rezeption der deutschen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China und deren Einfluss auf die chinesische zivilrechtliche Auslegung,Die Rezeption der deutschen juristischen Methodenlehre in China und Ostasien, Mohr Siebeck, SS 105-129, 2016.
教材与专著
1.《知识产权法》(与李建华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8年8月出版;
2.《物权法》(合著、第一作者),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出版;
3.《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上、下)(崔建远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出版;
4.《合同法》(马新彦教授主编),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出版;
5.《合同法》(修订本)(崔建远教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出版;
6.《民法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2007年12月第2版;
7.《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民法学、商法学卷》(魏振瀛教授主编),撰写其中的担保物权和占有部分,共计5万余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4月出版;
8.《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崔建远教授主编、申卫星副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6 月出版;
9.《中国卫生法前沿问题研究》(与美国 Scott Burris 教授共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年 11 月出版, 该书被美国SSRN收录摘要,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Asian Law Abstracts,Vol. 4, No. 11: April 21, 2006;
10.《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8月出版;
11.《物权法:以案说法》(主编),人民出版社2007年4月第1版;
12.《中国物权法:原理释义和立法解读》(参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6月出版;
13.《物权法》(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5月出版;
14.《物权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8年8月出版;
15.《民法九人行》第6卷(执行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0月;
16. 《民法学》(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9月;
17.《民法基本范畴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出版;
18.《物权法原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16年10月出版。
出版图书
社会活动
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于法律——访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申卫星
“在中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确实出现一些名义为民、实则损民的现象,如过去个别地方农民集中上楼居住,本意是好的,但在实践中,侵害了农民的权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兼副院长申卫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指出,《农民日报》4月17日以《没有土地的村庄》为题,整版报道了青岛市黄岛区胜利村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经由村委会租赁给某地产公司的事例,这个典型事例再次表明,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急需保护,土地流转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和凌驾法律之上。
流转过程中应关注是否自愿和价格的公允性
申卫星表示,按照《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但是本次讨论的案例中,其关键不在于是否允许流转,而在于是否是自愿流转和流转价格的公允性。
“从新闻报道可以看出,此次胜利村的土地流转,显然存在着死缠烂磨下村民不得不转让的事实。”申卫星说,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而此次事件中,从村民尹怀德说的“租给谁都没见过的人”来看,村集体包办显然违背了村民的意志。
“更为关键的是流转价格的公允性,每亩800元的低价转让,连村民的基本生活需要都不能满足。而另一方面,村集体却又加价200元再转让给房地产企业,显然是对农民利益的攫取。”申卫星认为,不能借口规模化经营,而对农民利益进行掠夺。
要让法律成为实践和行动中的法律
“2007年《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列入用益物权。物权的效力意味着发包人不得再随意收回土地,不得再随意变更权利的内容,不得再干涉土地权利的行使。”申卫星认为,《物权法》明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完善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巩固了中国农村经济制度的根本。然而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不少发包人随意撕毁承包合同、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事例,这表明法律规定要在实践中得到很好的遵守执行,需要政府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尊重农民的私权财产。
申卫星强调,根据《物权法》第120条的规定,一旦土地发包出去,村集体是无权干预农民作为用益物权人正当行使权利的。“农民是自己耕种,还是委托集体统一流转,完全取决于农民的自愿。同时,多少钱一亩进行流转,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由农民和受让人公平协商,不得有任何强迫和包办的行为。否则,法律规定将会成为一纸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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