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成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为主管全国电子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原有组成部门,电子部前身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1982年5月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

历史沿革
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第四机械工业部、国家广播电视工业总局、国家电子计算机工业总局合并,设立电子工业部。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电子工业部与机械工业部合并,成立机械电子工业部。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机械电子工业部,分别组建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邮电部和电子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信息产业部。
机构职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8号),电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订振兴电子行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总体布局,提出电子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电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电子行业基建、技改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指导电子行业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的调整。
(二)组织协调电子行业高新技术、基础技术、大生产技术的研究、攻关、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工作。组织电子行业重大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组织制订电子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指导电子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
(三)负责军工电子的行业管理,组织编制、下达军工电子指令性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军工电子系统装备与基础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配套工作。
(四)对大型骨干电子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部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制定国家对电子行业有关的经济政策和各种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国家对电子行业有关政策的实施。
(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培育全国统一、开放的电子产品和技术市场。负责电子行业经济信息的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电子行业的经济运行。
(六)指导电子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七)归口管理全国电子信息技术与系统的推广应用,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国民经济信息化装备政策。编制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建设。
(八)组织电子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交流和智力引进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九)指导电子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工作。管理直属企事业单位。
(十)指导电子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电子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一)承担国务院交办事项。
组织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8号),电子部设十一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厅
负责综合协调部机关政务工作,保障部机关的有效运转;负责部领导的秘书工作以及机关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新闻和信息发布等工作;指导电子行业宣传工作;负责提出电子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立法建议,承办有关法律、法规事务;负责机关财务、基建房产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司
组织制订电子行业发展战略、总体布局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电子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包括军工电子的发展规划和基建、技改年度计划);制订电子行业基建、技改投资规模,组织吸收利用外资,审查限额以上基建和技改项目并提出项目建议书,负责重大项目的综合平衡工作;组织制订电子行业的经济技术指标和建设标准、定额;指导电子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三)经济运行与体制改革司
制订电子行业的生产发展目标,组织编制重点产品、热门产品的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管理电子行业的信息统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培育电子产品市场和电子产品的进口以及国际招标、投标的组织协调;指导行业的体制改革及企业管理工作,指导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和股份制试点工作。
(四)科技与质量监督司
组织编制电子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及专项计划,负责重点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及协调、监督,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和智力引进工作;组织科研开发体系的建设、调整;组织制订电子行业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专业计量检定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电子行业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军工电子质量保证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军工司
组织研究提出军工电子的发展战略、规划及方针政策,负责军工电子的综合工作;组织编制、下达军工电子装备新品试制和生产的指令性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军工电子重点系统装备与基础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配套工作。
(六)通信与系统装备司
研究提出电子重大系统工程、重大装备以及通信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组织协调国家重大电子系统工程和装备项目的开发、研制及全过程服务。
(七)计算机与信息化推进司
研究提出计算机与软件产业的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组织编制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的规划和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贷款项目的组织和立项工作;负责计算机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电子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发展。
(八)基础产品重大工程司
组织协调、监督微电子与基础产品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研究提出电子基础产品和电子工业自身装备的发展方向、战略和政策;组织协调微电子、新兴电子基础产品和电子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工业化大生产。
(九)经济调节与国有资产监督司
参与制订国家关于电子行业的各种经济政策和经济调节措施;负责专项基金的综合管理和科研经费、事业经费的财务管理以及有关政策的组织实施;对大型骨干电子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人事教育司
组织制订电子行业干部与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组织干部的交流和培训,指导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管理工作;指导电子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负责部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编制定员管理工作;管理部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组织编制电子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电子专业教学工作和电子行业职工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导部属单位的留学生和研究生培养以及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属院校;负责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核工作。
(十一)国际合作司
研究提出电子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指导电子行业与国外政府以及国际组织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电子产品出口工作;组织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对外工作;管理外事行政业务及部机关外事活动。
(十二)机关党委
负责部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包括纪委、工会、共青团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等派驻机构和后勤、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统一规定另行核定。
人员编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工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3〕48号),电子部机关的行政编制为三百名。其中,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军工总监一名。正副司局长三十八名(含总工程师一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二名)。
对部机关富余人员实行统筹安排、合理分流:一部分进入现有或新组建的公司;一部分进入事业单位;鼓励一部分人员兴办第三产业;对年龄接近离退休的人员,采取离岗过渡的办法。
因部机关机构改革而组建的公司与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另行报批。
历任领导
张 挺(1982年5月-1983年6月)
江泽民(1983年6月-1985年6月)
李铁映(1985年6月-1988年4月)
胡启立(1993年3月-1998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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