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国家税务局

盐城市政府机构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成立于1994年9月,主要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和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市国税系统下辖8个正科级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62个基层副科级分局。市区下设2个直属机构、3个事业单位、2个派驻机构和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设有12个内设机构。

机构设置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盐城市国家税务局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分工方案的批复》(苏国税发[2005]184号),我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派驻机构的具体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如下:
内设机构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内设机构级别为正科级,设置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政策法规处
进行有关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负责贯彻、建立和推行规范税收执法的规章、制度;负责税收资料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听证和赔偿等涉税法律事务;负责规范性文件的会签把关、税收检查案件的复查复审以及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等部门的外部监督工作。
(三)流转税管理处
负责流转税税政业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流转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低扣凭证的业务;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及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负责流转税纳税申报业务管理。
(四)所得税管理处
负责所得税税政业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负责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财务制度管理工作。
(五)国际税务管理处
撤销涉外税务分局,将涉外税收管理处更名为国际税务管理处。负责国际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情报交换、我国及外国居民跨国收益税收监管等国际税务事项管理;负责现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涉外税收政策业务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区涉外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六)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撤销进出口税务分局,保留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负责国家进出口税收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核审批、年终清算;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推广应用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反避税检查。打击出口骗税工作。
(七)征收管理处
负责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综合性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负责本系统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税务登记等税收资料的管理和运用;牵头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分析和日常管理工作;指导主管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及有关建帐建制工作;负责组织征管软件和除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以外的税控器具的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社会性协税护税及协助司法机关打击伪造、倒卖、盗窃普通发票等违法活动;负责税款缓缴、呆帐税金、死欠税款核销管理工作;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综合性制度、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纳税服务、日常税源基础管理、日常管理性检查及其综合制度、办法的制定;负责注册税务师管理及税务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负责办税人员的管理工作。
(八)计划统计处
贯彻执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负责全市经济税源的调查、预测和提出税收计划分配的方案;负责日常税源和重点税源监控管理,进行税收能力估算和税收宏观、微观分析;负责全市税收会计核算,生成、上报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报表,负责并检查税收入退库;负责全市税收票证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九)财务管理处
贯彻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装备和资产的管理工作;编制全市和市本级的经费预算、决算;组织内部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计划统计处与财务管理处合署办公。原征收计统处与财务审计处名称撤销。
(十)人事教育处
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录用、调配、交流、辞退、劳动工资、人事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后备人选的培养选拔工作;负责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离退休干部管理办公室(副科级,挂靠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一)监察室
负责本系统各级国税机关及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本级管理干部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和系统内重大案件查处工作;负责本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工作。
(十二)办税服务厅(原第一税务分局更名)
负责受理盐城市市区范围内纳税人上门办理的各项涉税申请事项,即: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包括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的接收、审核;税款征收(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抄报税、进项发票认证、“一窗式票表稽核”;市区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和农产品收购凭证等四种非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电子信息采集、传输);发票领购缴销(包括验旧)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代开;金税工程相关事宜;各类涉税申请(包括部分税收法律救济);处理一般性违规违章行为(即:以市局名义处理逾期办理税务登记、逾期申报、发票验旧中发现的违章等行为);行政许可受理;欠税公告的发布;税务咨询等工作;负责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其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原受理核批科更名为受理科。
(十三)机关党委办公室
另设机关党委办公室,负责市局机关和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的党务、纪律检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直属机构
(一)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原第二税务分局更名),级别为正科级,管辖区域不变,其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原调查执行科更名为税源管理科。
(二)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级别为正科级。其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的税收检查工作;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对下级税收检查情况进行复查复审。
事业单位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设置事业单位,级别为正科级。
(一)信息中心
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执行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管理和维护计算机网络与涉税信息等综合数据库;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调配管理。集中处理并深化利用全市国税征管数据;负责网络申报数据的接收及相关技术处理;负责每月征管信息分析报告数据的采集及相关工作;对征管活动进行实时的、远程的、全面的监控;数据深化利用,为日常管理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机关服务中心
拟定局机关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局机关车辆管理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物品的采购、保管、分配和维修工作;负责局机关房产管理、安全保卫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装备管理。
(三)培训中心
负责系统国税干部的职务培训、岗前培训、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接待和会议服务等工作。
派驻机构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派驻机构,级别为正科级。
(一)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第三税务分局更名)
(二)盐城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第五税务分局更名)
第一税务分局和第二税务分局,管辖区域不变,其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原调查执行科全部更名为税源管理科。负责管辖区划范围内的纳税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各类专业市场的纳税服务、纳税评估、税务行政处罚等税收管理工作,以及与税源管理、户籍管理、认定管理、发票管理、政策管理、金税工程、申报管理、欠税管理等相关的调查、核批、执行工作,包括日常管理性检查。
开发区国税局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原第四税务分局更名为盐城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级别为正科级,其所属内设机构为4个(正股级):办公室、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一科(原调查执行一科)和税源管理二科(原调查执行二科)。
所属机构设置
按照行政区划,设置东台市国家税务局、大丰市国家税务局、盐都区国家税务局、建湖县国家税务局、射阳县国家税务局、阜宁县国家税务局、滨海县国家税务局、响水县国家税务局,上述8个单位均为盐城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全职能正科级机构。(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机构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设6个内设机构,级别为正股级。
1、办公室
制定局机关和本系统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和审核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政务信息、税收宣传和外事工作;负责组织税收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的鉴定、评选、推广及奖励工作;制定办公规章制度;管理机关财务等后勤保障及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本系统目标管理考核及督查督办工作;组织实施综合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协助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2、税政管理科(原综合科更名)
负责流转税、所得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税政业务;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负责金税工程流转税业务的管理、推广应用及认证报税、数据采集、和日常稽核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等税种的纳税评估、日常稽核和日常管理性检查工作;负责涉税法律事务;负责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性监督检查;负责税收协定执行、反避税实施、外国居民税收监管、情报交换、国际税务管理合作工作;负责对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审核和确认,组织落实本地出口货物征税情况并负责对外复函,负责本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及分割单开具的检查及指导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征收管理科(原法规科更名)负责组织实施综合性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执行税收征管法规、条例中的有关事项;负责涉税法律事务,组织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性监督检查;负责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资料和普通发票的管理;牵头组织对征管质量的综合考核;负责组织征管软件的推广和应用;牵头负责纳税评估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协调、管理工作;负责纳税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承办重大税收案件的审理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税务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事项;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4、人事教育科研究和执行人事管理制度;负责机构、编制、任免、考核、调配、交流、辞职辞退、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及提前离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负责教育培训管理工作;负责党建、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监察室
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及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和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执法监察和纠风工作;负责信访举报、违法违纪案件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计划统计科
成立计划统计科,负责税收计划管理、税收会计、统计等信息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工作;负责编制和分配税收计划、指导组织收入工作,进行税收预测分析,负责税款征收信息的集中处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组织并检查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等制度的执行;负责税源资料的调查和测算,监控重点税源;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直属机构
稽查局
稽查局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审理、执行工作;组织贯彻税务稽查规章制度,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负责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协调税务稽查中的司法工作;负责金税工程发票协查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级别为正股级。
负责组织税收管理、综合行政管理等信息系统建设;参与组织应用软件开发和税控器具的推广、应用及技术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对征管数据进行质量审核、加工处理、综合分析等;负责网络及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派驻机构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所属税务分局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派驻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统一按数字序列命名,负责分局辖区内的国税征管工作,机构级别均为副科级。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派驻税务分局的数量及管辖范围、领导职数、内设机构(股级)、人员配置,严格按照盐城市局2004年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方案的批复文件执行。
各县(市、区)第一税务分局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原受理核批股更名为受理股;其他派驻税务分局,其内设机构数量和序列不变,原调查执行股更名为税源管理股。
主要职责
盐城市国家税务局主管本地区国家税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各项国家税收收入计划的编制、分配和考核工作。
(三)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各项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国家税收执法职能。
(四)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征收的各项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负责地方政府委托征收的各项地方税、基金和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地区进出口税收和涉外税收的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纳税情况,严肃查处偷骗税。
(七)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加强税收法制建设。
(八)监督检查本地区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情况。
(九)管理本地区国税系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县(市)级国家税务局的正副局长及相应级别的干部,负责全市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班子建设、公务员制度实施。
(十)负责本地区国税队伍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基层建设。
(十一)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和党群工作。
(十二)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税收会计、统计工作,负责经费财务、基本建设、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审计工作。
(十三)负责本地区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现代化工作的规划和实施,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
(十四)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分析税收信息,掌握税收动态,组织税法宣传,开展税收咨询。围绕本地区经济工作,发挥税收调控和监督职能,为发展市场经济和社会事业服务。
(十五)承办上级国家税务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获得荣誉
2015年2月,获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授予的“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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