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司法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福州市司法局是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监督实施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配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全市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负责市司法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组织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指导、协调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管理局机关财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负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安全保卫、资产管理、基本建设、接待等行政事务;组织协调司法行政外事工作。
政治部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律师、公证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和作风建设。
法制宣传处
(福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负责全市法制宣传工作。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检查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章,承担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拟订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监督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工作;承担律师执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的审核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变更的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专项考核;承办全市特许律师执业考核有关事项;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除吊销执业证书外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管理外国和港澳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与本市律师事务所联营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机构、公证员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行政处罚实施工作;负责公证员任职申报、变更、免职、年度考核及执业证书的审核、承报工作;负责公证机构设立审批、重大事项变更、年度考核及执业证书的审核、承报工作;负责拟订公证员职业培训规划和方案,开展公证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公证质量检查、核查工作;负责受理、办理、答复公证信访投诉案件。
基层处
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人民陪审员推荐、考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牵头协调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置工作。
社区矫正处
指导监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社区服刑人员奖惩措施;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监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
法规处
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全市司法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复议与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对其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的工作;负责组织司法行政有关重大课题的调研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54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5名。
主要领导
李雄:福州市司法局局长
林金其: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中共福州市纪委驻福州市司法局纪检组组长、三级调研员
丁 萍: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林锦辉: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三级调研员
陈建新:福州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泉明: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庄晶萍: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元武: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林 波:福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董向阳:福州市司法局四级调研员
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福州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是福州市司法局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系统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司法行政业务发展规划与计划;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人事任免;
业务工作;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通过“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1.登入“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商务办公区G-H楼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咨询时间:上午9:0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307路至东部办公区(石碑兜)车站下车即到。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中国福州”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福州市司法局办公室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福州市司法局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行政机关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主动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举报。福州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商务办公区G-H楼福州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同上。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获得荣誉
2018年5月28日,入选中共福建省委文明办“第十三届福建省文明单位”候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2021年11月,入选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拟表彰公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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