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家祖系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她具有汉族民系的显著特性,是汉民族中的一个地缘性优秀群体,在历史的长河中客家人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客家文化。客家人以勤苦耐劳、兼容并蓄、勇于创业著称于世,在不同时期的各领域都涌现出了一大批著名的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界人士,成为华人的杰出代表。福建是客家人的祖籍地,全省有二十几个县居住着大量的客家人,他们为福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商会简介
为传承和发扬客家文化,使在闽客家人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促进海峡两岸客家人深入持久地交流,拟成立福建客家商会。今年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福建客家商会的成立将是加强海峡两岸民间合作,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海西建设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
一、福建客家商会是传承和发扬客家文化的平台。
没有客家群体,就不会有客家文化;如果没有客家文化长期稳定的发展,客家群体也不可能具有那么强的生命力,以至于经过数百上千年之久还能维系到现在。福建客家商会的成立将为传承和发扬客家文化提供良好的平台。通过出版刊物、捐资助学、开展慈善活动等方式,体现客家人团结奋进的精神,使客家群体能够继往开来,生生不息。
二、福建客家商会是在闽客家人的服务组织
商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统战性、经济性和民间性相统一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
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平台,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福建客家商会的成立,将为在闽客家人提供多种服务,促进客家人团结互助、共同发展。
一是信息服务。为会员及时传递国家大政方针、政策法规、市场商机等信息,加强政府和企业间的沟通交流。
二是培训服务。联系优质专业机构,由商会组织各类专业培训,提高企业经营者及员工的管理能力和技能水平。
三是商机服务。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寻找商机;协助企业项目推介和拓展,发动和联合会员企业促进项目合作;推动业务整合和联盟,发挥规模效应,降低会员企业的经营成本;挖掘、整合资源、拓展服务领域。
四加强与当地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反映企业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传递企业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客家人企业在当地话语权。
五是专家服务。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组织专家进行“会诊”,为企业发展解决后顾之忧;对企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研,积极探索,转化为成果,进一步促进商会和企业的发展。
六是融资服务。通过召开银行与企业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沟通,为会员企业融资服务。寻求企业联保、商会但保、对口担保等多融资渠道。
七是解难服务。借助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尽力为客家人企业协调解决经营管理中遇到的生产场地、融资贷款、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困难,尽力做好排忧解难工作。 除了上述七个方面的服务外,商会还将对会员提供健康咨询、联谊、学习考察等其他多种形式的服务。
三、福建客家商会是深化海峡两岸民间交流的纽带
福建是海内外客家人公认的客家民系形成的中心区域和重要祖籍地,也是台湾近五百万客属同胞的主要祖籍地。天下客家是一家,同祖、同根、同文化,不可分割的血脉渊源和文化认同,成为维系两岸客家乡亲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如今,海峡两岸已实现了互通,福建客家商会可以利用台湾每年众多客家乡亲到福建寻根谒祖、投资经商的条件和机会,主动推进闽台客家联谊,积极宣传包括客家文化在内的中国优秀文化,广泛开展海内外客家社团、乡亲联谊活动,加强海峡两岸经济、文化的民间交流,促进两岸的共同发展与繁荣,不断增强祖国的吸引力和民族凝聚力。
我们深信,福建客家商会的成立,将秉承客家文化的核心价值理念,充分发挥“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发展”的职能作用,为深化海峡两岸民间交流,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海西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福建客家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闽客籍商界人士和他们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业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在闽创业的各界人士,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福建省商务活动,为繁荣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有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福州市华林路131号欣聘楼2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福建与客家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2、促进会员与福建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福建与客家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课题;
4、为会员与福建省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5、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6、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符合法定年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
1、单位会员
客家籍人士在福建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客家籍企、事业单位在福建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客家籍在福建经商办企业的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及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九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商会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而设的各项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缴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一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二条 会员若一年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损害商会声誉、严重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临时会议视情通知。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提议,商会领导超过半数同意即可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延期不得超过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下一届商会领导组成,由上届商会领导推荐候选人并由理事会表决决定产生。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八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常务副会长或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超过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商会下设秘书处、外联宣传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四个常设办事机构,其具体的工作安排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非企业界人士担任本商会的专业顾问,为本商会的活动提供相关专业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设一名监事长。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3、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当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6、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六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须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个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利息。
第三十八九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
1、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2、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由于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1年 月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