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经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该《办法》共10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发布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文件内容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
(2015年9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宣誓誓词如下: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三)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及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五)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厅长、主任;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七)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省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依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决定
(2018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三、第四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六、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政策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和国家层面宣誓活动的组织机关、组织形式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决定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必须制定我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省有效实施。
二、关于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草拟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针对起草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加强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沟通,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问题书面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和借鉴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兄弟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起草工作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起草了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之后,分别征求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务员局等单位和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及常委会各委室局以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召开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论证会。大家对办法草案总体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
三、关于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宪法宣誓人员的范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精神,办法草案规定,宪法宣誓人员的范围包括本省各级人大选举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草案第二条)。
(二)宣誓誓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宣誓誓词作了统一规定,办法草案采用全国统一的誓词(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宪法宣誓活动的组织。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以及与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相衔接,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宣誓的组织工作,分四种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一是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负责组织(草案第四条);二是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草案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草案第七条);四是由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草案第八条)。
此外,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草案第十条)。
考虑到纳入宪法宣誓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繁多、情况各异。因此,办法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结合本地实际,组织进行宪法宣誓(草案第十一条)。具体组织实施时,为了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与宪法宣誓工作相衔接,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并在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和领受任命书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由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四)关于宣誓的规程、场所等具体事项。考虑到宪法宣誓人员范围广、情况差异大,许多具体事项无法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办法草案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人宣誓时要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者国徽以及宣誓仪式领誓人的指定等,提出原则要求。至于宣誓仪式的其他具体事项,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
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审议结果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9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工作室对草案进行了修改。9月23日,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三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草案第四条、第五条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四条与第五条都规定了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员的宪法宣誓。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五条合并到第四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二款。
二、关于草案第六条
有的委员提出,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委是省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不必单列一项。为此,建议删去该条第四项,并将第三项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五条第三项。
三、关于草案第十一条
有的委员提出,该条规定的部门多,内容不够明确,建议将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分开表述。为此,建议将该条与第十条合并,分为两款,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依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分别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一些文字表述作了修改,条序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政策报道
宪法宣誓制度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5日,我省的具体组织办法《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将于明年元旦同步实施。
根据办法,全省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办法对宣誓的组织工作做了具体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省长、副省长;省法院院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等,宣誓仪式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省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和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省政府副省长;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主任、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省政府秘书长和省政府组成部门厅长、主任;省法院副院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等,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由省高院、省检察院分别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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