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纪人佣金

经济学术语

经纪人佣金亦称“经纪人手续费”。主要包括:(1)保险公司付给保险经纪人的劳务报酬。(2)在分保业务中,分保接受人付给分保分出人的报酬,习惯上也叫佣金或手续费。从表面上看经纪人佣金是由保险人支付的,实际上这种费用已包括在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之中。我国保险也实行着代理人制度,比如保险公司在城市专业银行、外贸公司等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处,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保险业务代理网点。保险公司根据代理合同付给代理人一定的报酬。这种代理报酬在我国称为代理费用,其性质与经纪人佣金相类似。

简介
经纪人佣金即BROKERAGE 此项佣金应由船东支付给经纪人,以酬报他为洽谈撮合的努力。此项佣金在期租或光租中应以船东实赚的租金为基数再乘以租约规定的百分率,所谓的实赚的租金是指船东实际收到的租金,例如中途终止了租约,甚至租约签订后因船未在规定时间赶到规定地点而被取消租约,船东未收到租金或运费,经纪人当然也收不到佣金。在程租中若未在租约中规定“在货物装船时”支付此项佣金,也未规定计算佣金的基数(除了运费外是否包括空舱费、延滞费),则此项佣金以船东实收的运费为基数。
订约
经纪人佣金是经纪人智力劳动的价格,是经纪人的合法收入,是经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文章主要讨论经纪人在完成了当事人的约定服务后,如何取得与所经纪的业务内容保持一定比例关系的佣金,尤其是佣金支付、佣金标准以及防止佣金被甩的方法与技巧。
经纪人通过自己的经纪活动,完成委托任务,帮助委托方找到相对方,或在经纪人的斡旋下达成订约的效果。订约成功,委托方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经纪人取得与所经纪的业务内容保持一定比例关系的佣金。这是经纪人合法经营的结果,是合法劳动收入,但由于经纪法没有出台,法制不健全,经纪人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以至于给经纪人造成损失。
如有的委托方在经纪中介服务完成后,尤其是有些委托单位或集团在达到预期效益后,无视经纪人的辛勤劳动,对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无意或有意不履行谈判签订的合约,或者干脆把经纪人完全抛开,供需双方直接签订合同,致使经纪人从中撮合,提供的一切中介服务都成了无效劳动。
有的委托方在交易前出于需求的迫切,对经纪人应允较高的佣金标准,而交易合同签订,交易过程完结后,便不按事前约定好的佣金数额支付报酬。
上述现象便是合法经纪人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经常出现的经纪纠纷,这时经纪人有理由据理力争,索回属于自己应该得到的那部分佣金。一般来讲,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如果有合同并经公证,那么经纪人可按合同中签订的违约责任的处理方法来办,若对方仍不执行,就可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一切损失。如果没有合同或者是私下的合同,经纪人要索回一切损失,或者说取得应得的佣金,相对来说就要麻烦得多了。其原因有以下方面:首先,法院不会接受此类案件,即使受理了,可能改变案件的性质的几率比较小,经纪人仍不可避免地承担一部分损失,如将这类经济案件当作一般的普通的民事纠纷,经纪人获得佣金的回旋余地那就更小了,因为委托方在这个时期很容易掌握主动权。其次,委托人在给经纪人的佣金造成损失后,产生变态心理,认为经纪人好欺,变本加厉给经纪人一个措手不及。这时就需要经纪人头脑要冷静,切勿冲动,在明白受到损失后,马上思考和研究对策,最关键的手段和惯用的技巧就是牵制住对方。
支付与支付方式
经纪人没有商品的所有权,不从事现货买卖,在经纪活动中的收入是佣金。佣金是经纪人智力劳动的价格。经纪人为委托人提供(居间、行纪、代理)约定服务后,委托方(人)或当事人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对经纪人履行经纪职责的劳动耗费所给予的价值补偿,是经纪人在一定的社会劳动时间内所创造的劳动价值和社会价值的体现,是经纪人的劳动报酬、风险报酬和经营报酬的综合收入,“经纪人从事经纪活动所得到的佣金是其合法收入”。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但必须入账,受国家法律保护”。那么经纪人佣金如何支付?经纪人佣金经纪人佣金的支付人是经纪业务的委托方或当事人双方。只有经纪合同中规定的经纪业务的委托方或约定的当事人双方,才有支付佣金的义务。支付佣金的方法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转账结算或其他方式。经纪人收取佣金后应当开发票,并依法缴纳税金和管理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佣金的支付时间由经纪人与委托人自行约定。一般情况下,佣金在经纪中介完成,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支付。如果由经纪人撮合而签订合同后,合同没有履行,只要合同不是与经纪人有关而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影响经纪人获得佣金。如果经纪活动的费用高,需要前期投入,佣金的数额较大,委托人认为经纪业务的难度大,需要提前支付部分佣金以激励经纪人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提前支付部分佣金,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成交后,再支付剩余部分。经纪人一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经纪合同,在经纪合同中应该将佣金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及经纪中介不成时中介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必须明确,一定要写入经纪合同。其次是在经纪合同中要明确预付费用款,规定经纪人可以向委托人预收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保证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的权益。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经纪活动中所开支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利息咨询费电话费保管费商品检验费、租借场地费、办公费等。委托人与经纪人可商定将佣金和成本费用合并,在经纪合同中予以约定。
收取费用
中国对于经纪人的收费标准,除了在一些较为成熟、规范的市场,如期货经纪市场、证券经纪市场、保险经纪市场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在其他大多数经纪行业市场上,尚无统一规定。各地关于经纪人的收费办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按成交总额分成,有的按件收费,有的按笔收费而不管数量多少,甚至还有长期挂名按月收费。这些方法多是议定性,随意性很大,其方法也不科学,难以合理衡量经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所付劳动的多少、效率的高低。在目前经纪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法规措施加以规范。
第一,按不同经纪行业进行统一分类,制定规范的佣金收费标准和浮动范围。
第二,健全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允许企业把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与广告费用一道列入成本开支,井在账目上建立专门的二级科目,使佣金的开支合法化;另一方面,经纪人收取的佣金应该作为其正常的营业收入,建立统一的登记或记录在册,并办理相应的手续,出具发票,既可用法律保护经纪人的合法收入,又可以此确定经纪人的纳税数额。
第三,采取成交金额作为经纪人收费计算尺度,并规定相应的佣金比率及其浮动范围。对不同的物质或劳务,可以适当地划分为几个大类,执行不同的佣金提取率,规范佣金方式和标准。
佣金提取按什么标准,由于国家尚无专门规定,各省也有各省的标准,经纪人一方面与当事人参照国际、国内的惯例或协商,确定佣金支付方式,另一方面可以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颁布的有关经纪人管理文件中所制定的佣金标准执行。如1995年12月2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经纪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的第20条规定:“经纪人完成经纪业务后,可以根据交易成交额(人民币)按照下列比例收取佣金。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合同约定的除外。一是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为6%;二是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为3%;三是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为2%;四是超过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0.5%;五是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0.3%。”
防甩技巧
第一,在经纪合同中设立“定金”条款。在经纪合同中设立“定金”条款,是“设”而不是订,“设”是智慧、计谋、知识,让委托方不仅接受,而且要乐意,要心怀感激,使其意识到没有经纪人的参与,其交易是绝对不能成功的,或者成功性不大,这样委托方也不会放弃达成交易的希望,因而只好求助于经纪人。而“订”不是强迫,便是乞求,常常引起委托方的反感,即便是一时的急需,订立了定金条款,一旦交易成功,佣金兑现的时候,会提出种种令经纪人难以接受的推诿之词,所以,“定金”条款只能智取,不能“豪夺”。第二,预收费用。在经纪合同中明确预付费用条款作为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的费用,经纪人在收到预付费用后,开始为委托人的业务工作。费用在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活动过程中逐渐支付,以保证经纪活动的正常进行。不论经纪中介是否成功。费用不需要再归还委托人;作为回报条件,合同中规定较低的佣金标准。第三,预收佣金。经纪合同签订以后,经纪人按约定从委托方先行取得一部分或全部佣金,在完成经纪业务时这部分佣金归经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委托人补足,如果没有完成全部经纪业务时,应该将部分佣金退还给委托人。这种方法对经纪人有利,但委托人往往不容易接受,有时甚至因为预收佣金使经纪失去委托的良机或使经纪业务陷入僵局。除非经纪人的资信声誉足以使委托人放心,否则这种方法不可用,何况委托人一般不会轻易支付定金和预付佣金。第四,签订“专有经纪合同”。这是明确规定经纪人享有某项经纪业务独占的或排他的经纪权利,只要委托人在某区域、某时期发生该项委托业务,就可以要求按合同支付佣金。这样,即便是委托人单独找到了交易的对方,经纪人也仍然有权要求委托方支付佣金。第五,公证或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合同监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明确规定,经纪合同实行监证制度,经纪人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可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监证或到公证处公证,以确保经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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