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费用

委托买卖证券时支付的费用

证券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应支付的各种税收和费用的总和。 交易费用通常包括印花税、佣金、过户费、其他费用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印花税
印花税是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在股票(包括A股和B股)成交后对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分别征收的税金。印花税的缴纳是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交割中代为扣收,然后在证券经营机构同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清算交割中集中结算,最后由登记结算机构统一向征税机关缴纳。其收费标准是按A股成交金额的1‰进行单项收取,基金、债券等均无此项费用。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
作为交易费用重要一部分的印花税是调节交易成本的一个常被用到的途径。
中国证券交易印花税率变动大事记: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了活跃B股市场,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起,财政部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0.2%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7年5月30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3‰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2008年4月24日起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的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8年9月19日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授让方不再征收。(截止2010年6月末,该政策已持续近2年未变化)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在2001年市场顶峰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又在2005年熊市谷底前下调印花税,再次上调则到了2007年牛市顶峰阶段;随后在2008年大熊市中两度调低印花税,先从双边千分之三调低到双边千分之一,随后从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千分之一。
2012年4月证监会这一主动表态激发了市场想象,学者认为这可能涉及减免部分费用以及降低证券交易印花税。
2012年5月,国内4家期货交易所宣布降低所有期货交易品种的手续费标准,各品种降费比例从12.5%到50%不等,期货交易所手续费水平整体下降30%左右,调整后的手续费标准将从6月1日起执行。
2012年6月印花税改革已纳入相关部委调研范围。
2012年8月2日证监会宣布沪深交易所、中登公司、四家期货交易所再次大幅降低A股交易经手费、过户费、期货交易手续费,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从9月1日起施行。
按照监管部门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交易负担的要求,沪深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经手费将按照交易金额的千分之0.069双向收取,降幅为20%。
佣金
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
佣金的收费标准为:(1)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1‰,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0.3‰,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28天以上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额0.15‰、0.25‰、0.5‰、1‰和1.5‰以下浮动。
(2)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债券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1‰(上限),起点为5元;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证券投资基金的佣金为成交金额的3‰,起点为5元;回购业务的佣金标准为: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回购品种,分别按成交金额0.1‰、0.12‰、0.2‰、0.4‰、0.8‰、1‰、1.2‰、1.4‰、1.4‰以下浮动。
过户费
过户费是指投资者委托买卖的股票、基金成交后买卖双方为变更股权登记所支付的费用。这笔收入属于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的收入,由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投资者清算交割时代为扣收。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发文《关于进一步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9月1日起最新过户费的收费标准为: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基金交易的过户费为成交股票数量0.3‰,无最低收费标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交易过户费为按交易额的0.0255‰收取,维持不变。
根据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A股交易过户费由沪市按照成交面值0.3‰、深市按照成交金额0.0255‰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统一调整为按照成交金额0.02‰向买卖双方投资者分别收取。交易过户费为中国结算收费,证券经营机构不予留存。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公告《关于调整A股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5〕72号),自2015年8月1日起,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由原“按成交股份面值的0.6‰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修改为“按成交金额0.02‰元人民币计收(双向收取)”。调整后的沪股通交易过户费收费标准为:
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的委托费(通讯费)、撤单费、查询费、开户费、磁卡费以及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的刷卡费、超时费等。这些费用主要用于通讯、设备、单证制作等方面的开支,其中委托费在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在上海、深圳本地买卖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时,向证券营业部缴纳1元委托费,异地缴纳5元委托费。其他费用由券商根据需要酌情收取,一般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只要其收费得到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即可,有相当多的证券经营机构出于竞争的考虑而减免部分或全部此类费用。
重要性
佣金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您的交易成本
佣金的重要性,见下表,以股票为例
1、假如您的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2、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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