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Education Information Society of Liaoning Province)为省一级协会,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于2006年12月由“辽宁省教育情报学会”更名而来。该协会是由全省教育战线的教育信息情报工作者以及教育信息产业的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的非盈利性的行业团体。
历史沿革
1992年,“辽宁省教育情报研究会”作为
辽宁省教育学会的二级学会成立,其业务上接受中国教育情报学会的指导。
1999年,“辽宁省教育情报研究会”更名为“辽宁省情报学会”,该学会成为独立的一级学会,挂靠在
辽宁教育研究院,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教育委员会,当时的主要职能为发展会员、健全机构、网络化建设、培训以及学术研究。
2006年12月31日,在扩大职能范围、改革重组后,经省民政厅批准,“辽宁省情报学会”正式更名为“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
协会宗旨
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调动我省广大教育信息工作者,为繁荣教育信息科学,促进教育决策的科学现代化,推动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教育教育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辽宁省教育信息化、网络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组织机构
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机构设置为:
会长 副会长 理事 会员 秘书长 副秘书长 秘书处
该协会会长由
辽宁教育研究院党委书记孙杰夫担任;副会长8人,由
辽宁省教育厅信息中心、东北大学计算机中心、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辽宁教育电视台、辽宁省招考办、辽宁省教育技术装备中心、辽宁省教育厅教育产业服务中心、辽宁电化教育馆主要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兼秘书长由辽宁教育研究院科研信息开发中心主任马习军研究员担任;理事51人;副秘书长由辽宁教育研究院科研信息开发中心钟平副研究员担任;秘书处挂靠在辽宁教育研究院科研信息开发中心。
协会现有会员3450人,无二级学会。
协会职能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探讨教育信息工作的规律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律,研究辽宁省教育信息工作及教育信息化、网络化的战略和规划;
(二)开展教育信息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积极促进辽宁教育研究成果信息系统及辽宁省教育决策咨询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全省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教育理论知识、信息科学知识、信息开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四)定期及不定期地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文献资料,在教育部门、教育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与学校之间, 会员与会员之间架起有利于沟通的桥梁;
(五)开展与全国教育信息网的沟通与交流,参加全国教育信息网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吸取全国在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及教育信息化建设上的先进经验与做法;
(六)确定选题规划,组织开展信息科学研究,并定期地组织开展优秀教育信息科学成果及优秀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评奖。
学术活动与成绩
协会(学会)每年组织全省教育信息站站长召开一次工作会议;隔年组织会员参加一年东北三省教育信息化学术交流会;每年组织会员参加中央教科所教育信息中心年会暨学术交流会;协会(学会)曾举办了五期各种类型的学习班;承办了两期东北三省教育信息化学术交流会;协会(学会)参与的课题《信息化时代教育信息工作的新思路研究》获省“九五”规划立项课题一等奖;2005年辽宁教育情报学会被中央教科所教育信息中心评为“先进集体”。
协会章程
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0-20 9:23:41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英译名为:Education Information Society of Liaoning Province,缩写为:EIS。
第二条 辽宁省教育信息协会是由全省教育战线的教育信息情报工作者以及教育信息产业的相关人员自愿结成的群众性的非盈利性的行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及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调动我省广大教育信息工作者,为繁荣教育信息科学,促进教育决策的科学现代化,推动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和教育教育信息产业的发展,推进辽宁省教育信息化、网络化进程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
辽宁省教育厅和
辽宁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场所为辽宁教育研究院(辽宁省沈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探讨教育信息工作的规律和信息产业发展的规律,研究辽宁省教育信息工作及教育信息化、网络化的战略和规划;
(二)开展教育信息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积极促进辽宁教育研究成果信息系统及辽宁省教育决策咨询支持信息系统的建设;
(三)组织开展对全省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教育理论知识、信息科学知识、信息开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理论与业务水平;
(四)定期及不定期地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文献资料,在教育部门、教育信息产品生产企业与学校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架起有利于沟通的桥梁;
(五)开展与全国教育信息网的沟通与交流,参加全国教育信息网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吸取全国在教育信息网络建设及教育信息化建设上的先进经验与做法;
(六)确定选题规划,组织开展信息科学研究,并定期地组织开展优秀教育信息科学成果及优秀教育信息工作人员的评奖。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主要以团体会员为主,包括高等学校、中小学、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幼儿学校以及
教育行政机关的信息部门,还包括教育信息企业,协会还将发展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教育信息的研究或工作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对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优先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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