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

重庆市境内社会团体

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是重庆市境内社会团体,涪陵易文化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始于商代或其以前,宋代程颐、谯定、朱熹等人将涪陵易学研究和运用推至顶峰,二00二年重庆市涪陵区政府组织召开“第五回世界易经大会”。

学会简介
二00四年组织召开全国性的的第一届易经与现代文明学术交流会,二00六年组织召开了第二届易经与现代文明学术交流会。推动了涪陵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
学会性质: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是由中华国学(儒学、道学、佛学、易学等中华传统国学文化)爱好者和研究者自愿结成的一种从事中华国学文化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群众组织。
学会宗旨:组织和团结中华国学爱好者和研究者,严格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涪陵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机关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以及其他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过程中对中华国学文化批判吸收兼顾,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客观辨证地研究中华国学文化的起源、产生、发展、实际运用等规律,大力弘扬中华国学文化,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中华国学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学会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海怡天观山水4栋3单元4-1。
业务范围:
(一)、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
(二)、开展中华国学:中华国学(儒学、道学、佛学、易学等中华传统国学文化)等的研究与传播,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培训。
(三)、举办中华国学研讨会、研修班、学术讲座。
(四) 、收集、挖掘、整理中华国学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五)、 编辑本会简报、会刊、研究成果;
(六) 、为社会各界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会员要求:
(一)、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单位。
(二)、申请加入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的专家和学者。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愿意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专家和学者。
3、对中华国学文化有爱好和兴趣,具有一定的国学基础知识,有志于传承和弘扬中华国学文化的专家和学者。
4、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辨证、实事求实、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中华国学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
5、严禁以“大师”、“宗师”、“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创始人”等称号自居,更不得进行任何封建迷信、伪科学活动。
6、不得以“咨询服务”为由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但在开展中华国学文化学术活动或中华国学文化学术咨询、培训、文化策划等服务时,在单位和个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收取适当的赞助或捐赠。
7、名片统一“涪陵易经学会”字样及会徽,名片正面必须标明证书编号及查询网址。
8、论文和学术活动中发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领导人作例。
9、涉及单位、国家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学会章程
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会名称: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Fuling Book of Changes Association缩写:CFBA)。
第二条 学会性质:重庆市涪陵易经学会是由中华国学(儒学、道学、佛学、易学等中华传统国学文化)爱好者和研究者自愿结成的一种从事中华国学文化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中华国学爱好者和研究者,严格接受主管单位重庆市涪陵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机关重庆市涪陵区民政局以及其他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指导,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和平统一,模范地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政策、方针,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在研究过程中对中华国学文化批判吸收兼顾,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客观辨证地研究中华国学文化的起源、产生、发展、实际运用等规律,大力弘扬中华中华国学文化,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和运用中华国学文化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促进人类社会文明和谐进步。
第四条 学会的住所: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80号海怡天观山水4栋3单元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学会业务范围:
(一)、批判伪科学,破除封建迷信。
(二)、开展中华国学:中华国学(儒学、道学、佛学、易学等中华传统国学文化)等的研究与传播,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培训。
(三)、举办中华国学研讨会、研修班、学术讲座。
(四) 、收集、挖掘、整理中华国学典籍,组织编写相关教材;
(五)、 编辑本会简报、会刊、研究成果;
(六) 、为社会各界提供学术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且精神正常无精神病史的专家和学者。
2、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愿意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专家和学者。
3、对中华国学文化有爱好和兴趣,具有一定的国学基础知识,有志于传承和弘扬中华国学文化的专家和学者。
4、在学术研究中保持客观辨证、实事求实、谦虚谨慎的学风,不得夸大和神话中华国学文化,严禁攻击其他学术团体和学者。
5、严禁以“大师”、“宗师”、“天下第一”、“神仙”、“大神”、“大仙”“半仙”“创始人”等称号自居,更不得进行任何封建迷信、伪科学活动。
6、不得以“咨询服务”为由向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但在开展中华国学文化学术活动或中华国学文化学术咨询、培训、文化策划等服务时,在单位和个人完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收取适当的赞助或捐赠。
7、名片统一“涪陵易经学会”字样及会徽,名片正面必须标明证书编号及查询网址。
8、论文和学术活动中发言均不得涉及政治、社会制度、国家政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领导人作例。
9、涉及单位、国家机密以及个人隐私,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学会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研究情况,提供有关易学资料,至少每年交易学论文一篇。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和不参加研究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自动退会和学会依照章程予以除名的会员,均不得向学会索取返还入会费(系指加入学会的费用)、会员费(每年按一定标准缴纳的费用)以及平时参加学会活动缴纳的会务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学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在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道德修养,无社会劣迹,未参加任何邪教活动,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为研究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学会内部其他事务。
第二十五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出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研究会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即以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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