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

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是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国家农产品加工及调味品检测检验监督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检测中心、重庆市农产品安全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大专院校(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重庆大学生物工程学院、重庆工商大学环境与生物工程学院重庆理工大学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重庆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三军医大学疾病预防医学院);科研院所(重庆食品工业研究所);企业(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华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周君记火锅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奇爽实业有限公司、重百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等单位)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组织。

发展历史
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为了发挥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与食品从业者的桥梁纽带作用,搭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的交流平台;发挥行业自律,协助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指导会员单位向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并提高食品从业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水准,强化我市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经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同意成立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的批复》(渝民管[2009]81号)文件,由重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领导,由重庆市民政局监督管理,业务上由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
主要职责
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主要任务:开展对食品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食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向政府部门反映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沟通食品检测,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种关系,促进食品安全综合监督体制形成;开展食品安全技术咨询和学术研讨,组织技术交流、鉴定、推广科技成果,申报食品安全方面重要课题;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和推荐食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开展安全食品和放心食品评比,发布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举办各种类型的食品安全在职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人才,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收集、调查、分析行业动态并发布产、学、研、销等方面的信息,编写食品安全信息刊物,实行专业指导和服务;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任务以及进行中介、咨询培训、组织交流等;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会员的关系,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加强行业自律,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维护会员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宗旨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搭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交流平台,发挥行业自律,配合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指导会员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营的食品,并提高食品产业(种植、养殖、加工、生产、包装、贮运、流通、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水准,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业务范围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对食品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探索食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为政府部门制订食品安全发展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二)根据国际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卫生、安全的一般原则,建议食品安全必须采用危害分析及重要管理控制点制度(HACCP),协助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危害评价;
(四)协助会员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 五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维护食品行业整体利益;
(六)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的宣传推展及评选表彰活动;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开展食品安全技术咨询和学术研讨,为食品安全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技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申报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
(八)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开展对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申报、备案;
(九)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推荐食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
(十)编缉会刊资料、建立本会网站、开通食品安全咨询热线,为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接受消费者投诉提供平台;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二)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在食品、饮食方面的选择多样化且无安全顾虑。
组织章程
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英文名: ChongQing Food Security Promotion Agency)。缩写:CQFSP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根据本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搭建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交流平台,发挥行业自律,配合监督管理机关规范和加强食品卫生工作,指导会员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安全、营养的食品,并提高食品产业(种植、养殖、加工、生产、包装、贮运、流通、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食品安全水准,促进我市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一路136号韵叶花园4幢9-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配合业务主管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开展对食品安全情况的调查研究,探索食品安全技术实施手段,为政府部门制订食品安全发展规划、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提出意见、建议;
的一般原则,建议食品安全必须采用危害分析及重要管理控制点制度(HACCP),协助会员向政府部门反映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二)根据国际食品安全委员会对食品卫生、安全;
(三)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进行食品安全检测和危害评价;
(四)协助会员单位做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利,维护食品行业整体利益;
(六)在主管部门指导下,举办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的宣传推展及评选表彰活动;
(七)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开展食品安全技术咨询和学术研讨,为食品安全培训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技术交流、推广科技成果,申报食品安全方面的重大科研课题;
(八)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开展对本区域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食品安全情况进行申报、备案;
(九)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推荐食品安全方面的优秀论著、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和重大科技成果;
(十)编缉会刊资料、建立本会网站、开通食品安全咨询热线,为开展行业信息交流、接受消费者投诉提供平台;
(十一)接受政府部门、会员和其他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引导消费者安全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使消费者在食品、饮食方面的选择多样化且无安全顾虑(十二)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协助会员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相关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重庆食品安全促进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食品检验、检测、检疫、科研、教学、生产加工、流通以及原料供应的企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对食品安全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常年(包括在职或退休)从事食品行业安全检验、检测、检疫、科研、教育、生产、流通、服务的人员、在食品安全技术方面有特长的个体劳动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监督权;
(三)享有获得协会印发的有关刊物、资料以及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本会在生产技术、科技开发、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惠权;
(五)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金融机构进行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的权利;
(六)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相关农资产品的加工供销信息及渠道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七)享有获得本会提供的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扶持资金的咨询服务的权利;
(八)享有入会自愿和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以书面形式报理事会备案,会籍即行注销,退会时须交回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团结所有会员;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的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或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执行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四条 重庆食品安全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提交修改本会章程意见;
(十二)审查批准成立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食品安全专家顾问委员会、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委员会、食品安全会员协调工作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事务所;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理事会聘请名誉会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业务、财务、人事等其他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中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2010 年1 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依照有关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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