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国土资源局

镇江市市政府工作部门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是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3号)和《中共镇江市委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镇发〔2010〕11号)设立,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一)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制定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起草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国家、省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编制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组织调处权属纠纷。组织开展国土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和分等定级工作。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收集整理各类土地登记资料,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督管理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实施土地管理办法,建立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处置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国有土地资产。
(七)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规范和监管相关社会中介组织,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和采矿权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相关管理工作,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地质勘查项目,实施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地下水开采和污染,负责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一)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组织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
(十二)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
(十三)制定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市场监管;负责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学技术进步,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按规定履行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职责。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内设机构(科级建制):
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协调督办等工作;负责资产管理、后勤接待等工作。
政策法规处
(挂“科技处”牌子)
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负责重大课题调研和政策法规问题的综合协调;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承担国土资源科技工作;拟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计划;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的相关工作。
耕地保护处
(挂“规划处”牌子)
承担全市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承办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汇总、报批工作;指导统一征地和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指导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砖瓦窑整治工作。编制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利用计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各项规划的协调衔接和监督管理;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协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地籍管理处
(挂“测绘管理处”牌子)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测绘工作。拟订实施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组织指导土地调查、确权、登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市区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的管理和土地登记;调处权属纠纷;指导辖市(区)地籍工作。拟订实施全市测绘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和管理市县级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及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基础测绘成果管理,监管测绘市场、测绘活动和地理信息安全;负责地图编制出版、展示前样图初审;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维护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
土地利用管理处
(行政服务处与其合署办公,挂“调控和监测处”牌子)
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综合分析统计工作;参与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及相关改革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规范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和政府收购、储备、收回的管理;拟订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和土地储备管理政策;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组织相关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前期开发成本的会审,承担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方案,发布各类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情况;规范和监管土地估价中介组织。负责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运行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咨询、受理、审核、出件工作;指导系统内国土行政服务窗口建设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处
拟订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政策,牵头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及年度计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矿产资源规划;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管理采矿权市场;协调处理采矿权权属纠纷;开展矿产资源督察,配合查处破坏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有关规定;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和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管理;提出停采、压覆或核销闭坑矿山矿产储量意见;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承担采矿权评估和地质资料管理工作;规范和监督相关中介组织业务工作;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评价;负责探矿权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工作;调处地质勘查争议、纠纷。
地质环境管理处
拟订全市地质环境保护行政措施,编制实施地质环境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指导和审核辖市(区)地质环境规划;认定并监管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成果的认定与备案;对坡地建设进行地质环境安全性评价及审核;组织实施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负责地质灾害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组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执法监察处
监督检查全市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拟订实施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督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卫片执法、执法模范县(市、区)创建等执法监察活动;组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案会审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财务处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国土资源收益分配工作;拟订实施年度经费预决算;统一管理行政事业经费,拟订实施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监督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情况。
组织人事处
负责干部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等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系统队伍建设和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
另按规定设置纪检监察和审计机构、工会。
人员编制
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1名(含派驻单列的纪检监察编制)。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副处长(主任)17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0名,副处长(副主任)7名。另核监察室主任、行政服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工会主任职数各1名。
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4个派出机构(科级建制):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市国土资源局京口分局、市国土资源局润州分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新区分局为事业性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依法在各管辖区行使国土资源管理职能。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分别为:
丹徒分局
行政编制19名;领导职数为4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3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京口分局
行政编制10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市润州分局
行政编制9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新区分局
事业编制8名;领导职数为3名,其中正职1名、副职2名。另核专职党务纪检领导干部职数1名。
其他事项
(一)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的职责分工。按中央编办《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按《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是: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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