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丰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15号)和《中共长丰县委 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长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机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机关党建和纪检监察工作,处理局机关日常事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检查民政有关政策法规实施情况;组织全县民政系统的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行政执法等依法行政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信访维稳。
(二)负责全县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编制统计年报和民政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协调、督促民政民生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全县救灾、减灾和防灾工作;掌握和核报灾情,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发放和使用情况。
(四)指导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救助工作的开展,负责相关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和监管;负责农村“五保户”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五)负责全县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上报烈士评定材料,组织实施退役军人、警察、公务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工作;落实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核准发放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制定全县双拥工作规划;负责双拥模范县城的创建申请,负责我县双拥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考评、申报、审核工作;开展军地共建。
(六)负责全县
退伍义务兵、转业专业军士、伤残病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支持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负责现役义务兵及家属的奖励、优待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安置工作的培训、监督和指导;负责军队退休无军籍职工的安置和服务保障。
(七)承担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群众自治活动,指导基层开展社县协商工作。
(八)指导全县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推进社会基层各项事业社会化,建立现代化基层社区管理运行体制;拟订全县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及设施建设。
(九)负责全县地方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变更、注销等审批和年度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县地方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对全县社会组织进行等级评估和财务审计;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推进全县
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负责县内县划调整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的命名、更名、注销的审报工作,组织开展地名资料的补查更新;负责承办全县乡(镇)、街道、村(社居委)行政县域界线的勘定、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各乡(镇)、街道边界争议、纠纷的调处事宜,与相邻县县开展边界线联合检查,做好平安边界创建工作;负责全县地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县地名普查工作。
(十一)主管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开展结婚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十二)负责全县收养登记管理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关爱保护留守儿童,健全困境儿童保障体系;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社会救济;推进殡葬改革,重点时段实施文明祭祀安全保障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服务进社区;推进县级公益性公墓建设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审批、监管;纠正查处违规违法的殡葬服务行为。
(十三)承接市委托福利彩票、中福在线销售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老龄事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福利慈善等相关工作;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保障老年人权益,组织开展各类敬老活动及“敬老文明号”创建评比工作;开展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运营监管和社区养老食堂建设;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综合体建设,负责辖区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监管、安全生产检查等工作;发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管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负责全县慈善事业发展工作;对生活无着人员进行社会救济。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含财务)
负责局机关各类文稿的起草、印制;各类文件、资料、报刊的收发、存档;各种会议、活动的筹备;组织政治、业务学习和党支部活动;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和本系统人事管理、工资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使用、职称评聘和干部从事制度改革,做好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本系统
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工资发放及财产管理;各类统计报表的制作、上报;对民政事业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本系统财会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二)优抚科
1、负责全县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复员退伍军人的抚恤、定补和优待;
2、褒保革命烈士,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
(三)社会事务科
1、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监督、管理、违法婚姻案件的查处;
2、负责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殡葬改革的宣传指导;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发证和年检、违法案件的查处;
4、社会救济对象定期生活救济,上海下放户居民生活救济管理工作,社会福利生产、管理;
5、宣传贯彻《收养法》,协调有关收养事宜,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参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协调工作。
(四)生产救灾科(生产救灾办公室)
1、负责各种自然灾害的核查、统计、上报、评估,向上级民政部门申请救灾款物及接收、分配各种救灾救济款物(包括捐赠款物);
2、负责指导灾民转移安置,开展生产自救和生活救济、灾后重建,督促检查救灾款物的发放使用管理,指导五保供养工作和农村敬老院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
3、负责编制修订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指导编制全县乡(镇)、村(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的演练;
4、负责组织实施扶贫济困送温暖捐赠活动,促进捐赠工作社会化、经常化。
(五)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科
负责军队复员干部和转业志愿兵、
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和安置;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配合征兵办公室搞好征兵工作,积极抓好退役士兵的自谋职业和就业培训工作。
(六)低保中心(城镇)
1、组织调查研究、提出我县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逐步和完善与我县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2、依法确定城镇低保对象,据实编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用款计划;
3、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交调整我县城镇低保保障标准,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实施;
4、规范低保发放程序,及时、足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例行督查;
5、督查、指导、检查各乡镇低保工作,负责各乡镇从事低保工作的业务培训等;
6、负责实施低保动态分类管理工作,逐步健全低保对象档案资料,完善低保报表管理制度;
7、负责本县城镇低保工作的行政复议;
9、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社保补贴审核;
10、负责全县城镇医疗救助工作。
11、负责全县城镇低收入人群认定工作。
(七)低保中心(农村)
1、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各项制度;
2、调查指导全县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工作;
3、负责全县农村低保及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管理、审批和资金的发放;
4、负责农村低保、医疗救助工作的业务培训;
5、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民生工程工作;
6、协调全县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八)老龄办
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老龄工作;组织协调全县老龄工作的重大活动。
(九)地名区划办(含基层政权建设)
负责草拟行政区划,地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提出行政区划地名管理总体方案和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承办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名称的材料收集;负责检查并上报省、市;负责各乡镇排列顺序和行政代码的审核报批,发布准地名公共服务并监督检查,推行城乡地名标牌国家标准、规范、管理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组织地名调查,管理档案资料,审定、编辑、出版行政区划和地名图书资料及工具书,组织协调和指导(区)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维护及县(区)间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勘界资料档案管理。
负责草拟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划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贯彻实施村委会组织法,指导村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负责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和实施社区建设发展规划,指导城乡基层开展社区和创建规划社区居委会。
领导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