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借款

经济学术语

长期借款是项目投资中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一个投资项目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自有资金往往不够,需要向外举债。长期借款一般来自本国的银行和国际开发机构。“公司债”是公司基本的长期债务证券,是一张长期本票,以10年或更长的时间为期。有关还本付息和担保方式等重要事项都在信托契约中予以规定。长期借款的筹措应以企业进行长期投资所缺少的那部分资金为限,因为除某些国际机构外,长期借款的成本较高,应尽量少借。长期借款的偿还除了可以新债调换旧债外,一般的定期偿还可以使用偿债基金和分批偿还的两种普遍办法。决策者举借长期借款时,要充分考虑投资项目的预期现金流转状况和未来利率的变化,以便获得较低的筹资成本。

基本概念
账户设置
为了反映企业的各种长期借款,应设置“长期借款”账户,用来核算各种长期借款的借入、应计利息、归还和结欠情况。该账户属于负债类,其贷方登记借入的款项及预计的应付利息;借方登记还本付息的数额;期末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数额。该账户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需要说明的是,预计的长期借款利息应通过“长期借款”账户进行核算,而不是记入“预提费用”账户。长期借款费用应根据长期借款的用途和期间分别记入 “长期待摊费用”、“在建工程”、“固定资产”、“财务费用”等账户。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借款存入银行,由银行监督随时提取;二是由银行核定一个借款限额 ,在限额内随用随借,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在限额内借入的款项按其用途直接记入“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账户。企业长期借款的偿还也有不同的方式:可以是分期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可以是分期还本付息。
分类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
可将长期借款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和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币种
可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用途
可分为固定资产投资借款、更新改造借款、科技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借款,等等。
机构
可分为政策性银行贷款商业银行贷款等。此外,企业还可从信托投资公司取得实物或货币形式的信托投资贷款,从财务公司取得各种各种中长期贷款,等等。
担保
可分为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指不需企业提供抵押品,仅凭其信用或担保人信誉而发放的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要求企业以抵押品作为担保的贷款。长期贷款的抵押品常常是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股票、债券等等。
优点
1.筹资迅速
2.借款弹性大
3.成本低
4.发挥财务杠杆作用
5.易于企业保守财务秘密
缺点
1.筹资风险大
2.使用限制多
3.筹资数量有限
流程
银行等金融结构为降低贷款风险,对借款企业提出了必要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借款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借款企业在宏观上其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应符合国家政策,在微观上,借款用途应属于银行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并提供有关借款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借款企业具有一定的物资和财产保证,如果由第三方担保,则担保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借款企业每个经营周期都应有足够的净现金流入量的支付当期本息;借款企业应在有关金融部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
企业申请借款程序:企业提出借款申请,并附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审批;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保护条款
一般性保护条款
(1)对借款企业流动资金保持量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
(2)对支付现金股利和再购入股票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限制现金外流;
(3)对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规模的限制,其目的在于减小企业日后不得不变卖固定资产以偿还贷款的可能性,仍着眼于保持借款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4)限制其他长期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其他贷款人取得对企业资产的优先求偿权;
(5)借款企业定期向银行提交财务报表,其目的在于及时掌握企业的财务情况;
(6)不准在正常情况下出售较多资产,以保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能力
(7)如期缴纳税费和清偿其他到期债务,以防被罚款而造成现金流失;
(8)不准以任何资产作为其他承诺的担保或抵押,以避免企业负担过重;
(9)不准贴现应收票据或出售应收账款,以避免或有负债
(10)限制租赁固定资产的规模,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负担巨额租金以致削弱其偿债能力,还在于防止企业以租赁固定资产的办法摆脱对其净经营性长期资产总投资和负债的约束。
特殊性保护条款
(1)贷款专款专用
(2)不准企业投资于短期内不能收回资金的项目;
(3)限制企业高级职员的薪金和奖金总额;
(4)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在合同有效期间内担任领导职务;
(5)要求企业主要领导人购买人身保险;等等
成本
长期借款的利息率通常高于短期借款,但信誉好或抵押品流动性强的借款企业,仍然可以争取到较低的长期借款利率。长期借款利率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浮动利率通常有最高、最低限,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对于借款企业来讲,若预测市场利率将上升,应与银行签订固定利率合同;反之,则应签订浮动利率合同。
除了利息之外,银行还会向借款企业收取其他费用,如实行周转信贷协定所收取的承诺费、要求借款企业在本银行中保持补偿余额所形成的间接费用。这些费用会增大长期借款的成本。
主要用途
1.企业借入长期借款可以弥补企业流动资金的不足,在某种程度上,还起着施工企业正常施工生产经营所需垫底资金底作用。
2.企业为了扩大施工生产经营、搞多种经营,需要添置各种机械设备,建造厂房,这些都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长期占用的资金,而企业所拥有的经营资金,往往是无法满足这种需要的,如等待用企业内部形成的积累资金再去购建,则可能丧失企业发展的有利时机。
3.举借长期借款,可以为投资人带来获利的机会。企业需要的长期资金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增加投资人投入的资金;二是举借长期价款。从投资人角度来看,举借长期借款往往更为有利。一方面有利于投资人保持原有控制企业的权力,不会因为企业筹集长期资金而影响投资者本身的利益;另一方面还可以为投资人带来获利的机会。因为长期借款利息,可以计入财务费用在税前利润列支,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就可少交一部分所得税,为投资人增加利润。
处理方法
长期根据筹集长期借款的不同用途,分别由不同的受益借款费用可以采取两种方法处理:
一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二是予以资本化
《国际会计准则23借款费用》中明确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为:
借款费用应于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一项费用,而不管借款如何使用。作为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也允许那些可直接计入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成本的借款费用资本化(参见固定资产)。这里的相关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达到可以使用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期借民发生的利息支出,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预提计入在建项目的成本或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具体来说:
第一,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予以资本化,计入所建造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为建造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无关的,如为例行生产而筹集的长期借款筹资成本,作为财务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五,在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第六,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第七,长期外币借款所发生的外币折合差价,按照外币业务核算的有关办法,按期计算汇兑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或当期损益。长期借款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折合差额,均应计入“长期借款”科目,这与短期借款不同“短期借款”科目,只核算借款的本金,而利息不计入,短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是通过预提费用的方式核算的。
帐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上(不含1 年)的各项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贷款单位和贷款种类,分别“本金”、“溢折价”、“交易费用”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长期借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借入长期借款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金),按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利息调整,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溢折价)。
应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差异不大的,也可以采用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
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折价和交易费用摊销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摊销的溢价,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归还长期借款本金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应转销该项长期借款的溢折价和交易费用的金额,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溢折价、交易费用);转销的溢价余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企业与贷款人进行债务重组
应当比照“应付账款”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的摊余成本
业务处理
长期借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除应按规定办理借入手续外,还应按期支付利息,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借款。因此,长期借款的会计处理应反映长期借款的借入、利息的结算和借款本息的归还情况。
1.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一是在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即费用化),另一方法则是于发生时直接计入该项资产(即资本化)。具体做法是:
(1)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计入所建固定资产价值,予以资本化。
(2)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后所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予以费用化。
(3)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利息,或者虽然是长期负债性质但不是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为进行投资而发生的借款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除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外),应当根据其发生额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在开始生产经营当月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2.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
对长期借款利息的计算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就是只按本金计算利息,其所生成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计算公式为:
借款本利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复利是指不仅按本金计算利息,对尚未支付的利息也要计算应付利息,俗称“利滚利”。在西方国家,长期借款利息一般按复利计算。在中国,国内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一贯采用单利;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营企业的长期借款利息则一般按复利计算。
例1:某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于19××年初向银行借入长期借款500000元,借款合同规定:年利率为10%,5年到期,每年计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则:
单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500000×10%×5=750000(元)
按复利计算,五年的本利和为:
500000×(1+10%)5=805255(元)
实际工作中,企业每年末计算利息如下:
第一年应付利息:500000×10%=50000(元)
第二年应付利息:550000×10%=55000(元)
第三年应付利息:605000×10%=60500(元)
第四年应付利息:665500×10%=66550(元)
第五年应付利息:732050×10%=73205(元)
五年利息之和 305255(元)
第五年末本息合计为500000+305255=805255(元)
第五年末还本付息总额通过查年金终值表计算,结果也是一样的,即500000×1.61051=805255(元)
3.长期借款利息的入账时间
借款利息可以分期支付,也可在借款到期还本时一起偿付,具体应视贷款合同的规定。会计上,对应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利息,一般在年末和资产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时计提入账;如果年内分期支付利息,也可按付息期进行账务处理。除此之外的借款利息,应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
4.长期借款的核算
长期借款按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其使用期间形成的利息之和计价。相应地,长期借款的本息一同在“长期借款”科目中核算,这与短期借款不同。
“长期借款”是负债类科目,该科目的贷方反映借入的本金及应计利息;借方反映归还借款的本息;余额在贷方,表示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额。该科目应按贷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发生的借款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等),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筹建期间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于生产经营开始当月一次转入损益。(2)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3)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以资本化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以及按规定不能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2:某企业为建造一幢厂房,2000年1月1日借入期限为两年的长期借款1000000元,款已存入银行。借款利率为9%,每年付息一次,期满后一次还清本金。2000年初,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价款共计600000元,2001年初又以银行存款支付工程费用400000元。该厂房于2001年8月底完工,交付使用,并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根据上述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2000年1月1日,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长期借款 1000000
②2000年初,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③2000年12月30日,计算2000年应计利息时:
借款利息=1000000×9%=90000(元)
资本化利息=600000×9%=54000(元)
借:在建工程 54000
财务费用 36000
贷:应付利息 90000
④2000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⑤2001年初又支付工程款时:
借:在建工程 4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⑥2001年竣工前的应付利息为:
(1000000×9%÷12)×8=60000(元)
借:在建工程 60000
贷:应付利息 60000
⑦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1114000
贷:在建工程 1114000
⑧2001年9月,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月预提借款利息为:
(1000000×9%÷12)=7500(元)
借:财务费用 7500
贷:应付利息 7500
2001年10、11、12月按月预提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同⑧。
⑨2001年12月31日支付借款利息的会计分录同④。
⑩2002年1月1日到期还本时:
借:长期借款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上述是人民币借款,企业如果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外汇借款,则应按规定的汇率将外币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还款时由于汇率变动所引起多付或少付的人民币,计入财务费用
核算
(1)取得长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长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长期借款——本金
(2)长期借款的利息
长期借款利息费用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费用。长期借款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按以下原则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借:管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且属于筹建期间]
在建工程[购建固定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制造费用[生产产品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研发支出[开发无形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财务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
贷:应付利息[分期付息]
长期借款——应计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3)归还长期借款
企业归还长期借款的本金时,应按归还的金额,借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归还的利息,借记“应付利息”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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