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险

为失能人员提供护理保障的保险

长期护理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全称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是针对那些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为其在护理院、医院和家中接受的长期医疗护理或者照顾性护理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被称为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社保“第六险”。

基本概念
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是指个体由于意外、疾病或衰弱,身体或精神受损而致使日常生活不能自理,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里,需要他人在医疗、日常生活或社会活动中给予广泛帮助。长期护理通常指的是老年人长期护理。
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全称长期护理保险,是针对那些身体衰弱、生活不能自理或者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辅助全部或部分日常生活的被保险人,为其在护理院、医院和家中接受的长期医疗护理或者照顾性护理服务提供经济保障的保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制度安排
中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补短板的重大制度安排,被称为在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之外的社保“第六险”,主要是为被保险人在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年老患病或身故时,侧重于提供护理保障和经济补偿制度安排。通过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为长期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似的是,参保人在缴纳保险费并达到符合条件的,便可申请相应的保障待遇;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最大的不同是,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不高,但要解决失能人员“无限期”的护理保障问题。
设立背景
全球
人口老龄化现象已经在全球多国出现,并在全球加速蔓延。人口老龄化主要挑战之一是对医疗保健和长期护理服务的需求增加。
联合国发布的《2024年世界人口展望》报告指出,到21世纪70年代末,65岁及以上的人口数量预计将超过18岁以下的人口数量。而联合国经济和社会事务部的最新统计和预测也显示,全球65岁以上老年人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可能由2000年的6.8%上升至2040年的14.3%,步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50年可能上升到16.3%,本世纪下半叶中后期可能达21%,步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其中,亚洲将成为老年人口最多的区域之一。
美国早在20世纪中期就已进入人口老龄化时代。自1950年起,美国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2.4%,65岁以上人口占比达8.1%。2024年,美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已达17%至18%左右,老龄化人口已经高达5604万人。
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自1991年以来,德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大幅增加,从1200万增至2023年的1889万人,占总人口的22%。
2021年,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其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已接近30%。
预计到2050年,韩国有望成为全球“最老”国家,其65岁人口比例(老龄化比例)将在2050年突破40%,到2060年将达到43.9%。
根据2023年新加坡人口简报,该国65岁及以上公民的占比从10年前的11.7%上升至2023年的19.1%;预计到2030年,每4个新加坡公民中就有一个年满65岁。另有分析称,新加坡将在2026年进入超老龄化社会,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将达21%。
中国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之一,老年人口数量最多,老龄化速度最快。截至2022年末,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达到2.8亿,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大约4400万。在8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中,失能、半失能的约占40%左右,他们不同程度需要医疗护理和长期照护服务。截至2023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2.97亿,65岁及以上人口2.17亿,分别占全国总人口的21.1%和15.4%,老年人口规模超过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人口总量。
据测算,未来10年内,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每年净增超过1000万人,预计2035年前后将突破4亿,到2050年左右突破5亿。失能、半失能的老人数量将会进一步增多,再加上由于疾病、意外带来的护理需求,失能、半失能人群对长期护理需求很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致使大部分家庭呈现4-2-1的状态,即两个劳动者赡养四位老人的同时抚养一个孩子。2015年实施二胎政策,家庭逐渐向4-2-2模式转变,子辈忙碌的工作与孙辈的教育都会使老年人在精神支持与生活照料上产生缺失。
中国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仅对患有疾病的患者支付医疗费用,并不包括老年人所需要的护理费用,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可以为其提供保障,提高失能人群的生活质量、减轻家庭与社会的负担。
发展历程
起源
国际上最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是荷兰。1962年,荷兰政府提议,针对因失能、先天性肢残和精神疾病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以及政府财力的增长,1967年,荷兰政府决定建立覆盖全民的长期护理保险。1967年12月14日,荷兰通过《特别医疗支出法案》,并于196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独立运行的、强制性的社会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国家。
美国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也逐步发展。1975年,美国第一代长期护理商业保险问世,但在开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没有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80年代,为了减轻医疗救助计划带来的巨额财政负担,美国政府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方案力促长期护理保险,然而购买率依然很低。直到90年代,随着美国政府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法规政策的出台,长期护理保险才得以快速发展。
美国保险公司AIG推出了专门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护理费用保障。该产品结合了老年人的实际需求,设计了灵活的保障期限和赔付方式,有效缓解了老年人对护理费用的担忧。截至2023年底,AIG的长期护理保险客户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占比超过60%。
英国
1975年,英国开始实行长期护理津贴计划,并将护理津贴分为高低两档:低档给予那些需要半日照料的人士,高档给予那些需要全日制照料的人士。
1990年,英国又出台《全民医疗服务与社区照护法案》。1991年,英国发布了《社区照护白皮书》,在“促进选择与独立”总目标的指导下,建立起分工明确、 条理清晰的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体系。
德国
德国在建立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前,并没有公共的长期护理筹资渠道,有长期护理需求的人需要自己付费,在个人积蓄用完以后,经过收入审核,接受社会救助。
1994年,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法案的发布标志着德国开始通过立法实施普遍的、强制性的长期护理社会保障体系,对各年龄人口的家庭护理和护理院护理服务进行覆盖,不再考虑人们的财务状况。德国在2008年、2014年、2015年和2017年 分别对《长期护理保险法案》进行过调整。
其他各国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已经取得飞速发展;2000年4月,日本通过了《护理保险制度》,将长期护理保险列入社会保险体系,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明显放缓。
卢森堡与韩国分别于1999年及2008年相继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中国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2016年6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原则性要求,明确河北承德市、吉林长春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等15个城市作为试点城市,标志着国家层面推进全民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的启动。试点城市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
2016年1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应当参加长期护理保险。
截至2019年6月底,青岛等15个首批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的参保人数达8854万人,42.6万人享受待遇。
2020年5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扩大试点范围,在原来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按照每省1个试点城市的原则,试点范围扩充为29个城市,试点期限两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
2020年11月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于2021年10月1日开征。每人全年缴费约128元,在岗职工由单位和个人各缴50%,退休人员、居民及其他人员则个人缴费,困难人群缴费由财政补助。为建立可持续的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深圳在向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财政经费支持的基础上,对公办养老机构区分收住对象,实行分类收费。其中,对深圳户籍特困老年人免收费用;对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中度以上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收取费用;其他符合入住条件的老年人,按照非营利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成本,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
2021年,国家医保局和民政部联合发布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失能人员家庭提出申请,由评估专家对照此项标准,从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对失能人员的能力丧失程度进行分级评估。为了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医保局已出台政策,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
截至2022年,长期护理险参保人数达到1.69亿,累计195万人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023年12月1日,国家医保局及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
2024年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7月25日,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报显示,2023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稳步推进,异地就医人次持续增加,达2.43亿人次,医疗救助托底功能持续增强。
2024年9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月25日至9月26日,全国高质量推进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培训班在滨州举办。此次培训班吹响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的冲锋号,标志着历时8年的长护险试点工作落幕,长护险制度建设在全国推开。
截至2024年11月20日,中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累计惠及260万人,为群众减负超800亿元。截至2024年底,全国超过1.8亿人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累计超过260万人享受待遇,基金支出超800亿元,不仅改善了失能人员的生存质量,更减轻了家庭负担。
2025年,浙江湖州计划全面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90元,其中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30元,与基本医保费用同步征缴;职工医保个人缴费45元,通过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湖州市长护险保障对象为重度失能人员。对于居家护理人群,护理机构上门服务,医保部门每月支付给护理机构1200元;住在护理机构的人群,医保部门按照每人每天50元的标准支付给机构。
截至2025年1月,中国共有49个国家级试点城市已有超过1.8亿人参保,累计超过200万失能人员享受机构护理、居家上门护理、亲属照护等不同形式的长期护理服务。
截至2025年2月,中国失能失智老年群体约有4500万人,而持证的养老护理员只有50万人。按照国家标准养老护理员与老人的比例1:4计算,潜在的护理人才需求将达1000万以上。
制度模式
长期护理津贴模式
长期护理津贴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购买服务,提供给有需要的老年人或者是补助给非正规护理者。津贴模式可以分为救助型和福利型两种。在津贴模式下,个人权利完全来自受益资格,不需要承担护理费用或者只需要承担部分自付的护理费用, 各级政府为完全责任机构,政府财政提供资金支持。长期护理津贴模式旨在保证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的一致性,只要满足制度规定的受益资格,即可享受相应等级的长期护理服务或津贴,覆盖范围涵盖全体国民。
英国是长期护理津贴模式的典型代表。英国政府把长期护理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福利。英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地方政府、志愿者和私人机构,服务的给付方式有实物和现金津贴两种形式。澳大利亚、瑞典、奥地利等20多个国家的长期护理保险模式也属于此种模式。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是指由政府颁布法律法规,以三方共担的社会化筹资方式来解决长期护理服务费用。社会保险模式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相对对等,由法律强制实施,遵循社会化筹资与风险共担原则。该模式更加注重公平互助和再分配等社会效应。政府及社保相应经办机构为主要责任机构,资金通常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担。个人参保不具有可选择性,大多数实施社会保险模式的国家都有长期护理保险计划“跟随基本医疗保险计划”的规定。
长期护理社会保险模式以德国、日本、韩国为代表,其最大特点是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国家“强制”的方式予以实施。
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模式
长期护理商业保险模式则是一种市场化的金融产品,由个人自愿投保,保险公司在其发生护理服务需求时为其支付现金或者提供服务。商业保险模式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完全对等,依据商业契约,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商业保险公司为主要责任机构,在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健康状况、给付期限和给付等待期等因素的基础上设计出针对不同群体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个人参保不具有强制性,是否投保、投保什么样的险种等都完全由个人需求、意愿和收入等因素决定。
美国是商业保险型长期护理制度的典型代表,其最大特点是主要通过保险市场上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解决绝大多数美国人的长期护理问题。另外,还通过社会医疗保障系统解决残障人、老年人等少部分特殊人群的长期护理问题。
主要内容
保险责任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责任是对被保险人在护理院护理、社区护理和家庭护理时因接受各种个人护理服务或发生护理费用提供经济补偿。
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丧失自理能力接受护理服务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
保险费与保险金
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采用均衡保费的形式收取。保险费的高低不仅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还要考虑被保险人选择的给付期的长短、等待期、保险责任范围等诸多因素。
保险金给付限制
免责期:是指长期护理保险单生效后保险公司不履行保险责任的一段时期,在这一段时期,即使被保险人接受了护理服务,并且符合领取保险金的条件,保险公司仍不给付保险金。
给付期限是指被保险人能够领取保险金的最长时间,通常是两年到终身之间的任何期限,但是很少有保单提供终身给付。有的保单还对护理院护理和家庭护理规定了不同的给付期限。保险公司支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为条件, 被保险人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的项目越多,获得的保险金也越多。为了限制给付水平,保险公司一般在保险条款中列出日常活动表,如饮食、如厕、沐浴、穿衣等,采用梯形结构计算给付数额。例如所有日常生活都无法自理给付100%的保险金,3~5项日常活动无法自理给付50%等。
既往症是保单生效之前已存在的伤病。大多数长期护理保险保单对既往病症有所限制。最常见的既往症限制期是6个月或者更长,一般不超过2年。
主要特点
给付周期长
长期护理保险给付周期一般持续较长。长期护理保险不同于急性疾病的护理或疾病治疗后的短期延续性护理,其持续时间一般都在3个月以上。
提供支持性服务
长期护理保险主要着眼于功能的维持而不是功能的康复、治疗或治愈。 长期护理保险旨在为失能、半失能、失智、半失智的人提供支持性服务,尽可能维持其生理功能,保证其生活质量。
可支付社会服务和医疗护理费
长期护理保险可以用来支付社会服务和医疗护理。社会服务既包括做饭、 购物、清洗等工具性日常生活能力协助,也包括协助进食、洗澡、移动、如厕等日常生活能力协助;医疗护理则包括基础护理和专业护理。
主要种类
按投保方式不同分类
是只为单一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和护理费用补偿的保险。
团体长期护理保险分为雇主型保险计划和非雇主型保险计划。雇主型保险计划是由雇主为其雇员以团体保险方式购买的个人长期护理保险,不管雇员将来是否离职,保单一直有效。雇主型保险计划的优点是保费相对较低,免核保。非雇主型保险计划是一些社会团体希望通过团体方式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以获得较好的保险条件。对于非雇主型保险计划,除非团体中参加者众多,否则保险公司不会降低投保条件,而且对高风险的社会团体,保险公司拒绝承保。
按保险责任分类
单一责任护理保险只承担长期护理责任,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接受护理服务时,由保险人按规定给付保险金。
综合责任护理保险是指保险人在承担长期护理责任的基础上,增加了生存和死亡给付责任的保险。
如果残疾者在退休前购买了长期护理保险,则在其退休后,保险公司提供给被保险人与失能收入补偿等额的保险金。在投保时不需要核保,只是要比正常人多缴一些保费,实际上是将失能收入保险自动转为长期护理保险。
医疗费用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所产生的治疗费用进行补偿,而长期护理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因慢性疾病或健康状况恶化所产生的长期护理费用进行补偿。两者都是健康保险,且都涉及费用补偿,因此可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医疗费用保险的延伸。
按实施主体不同分类
商业型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主体开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
法定型的长期护理保险是由政府作为实施主体开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按保额是否变化分类
保额固定型是指按合同中约定的金额给付,固定不变。
保额递增型,即随着生活费用指数和护理院的护理费用指数的变化,逐年增加保险金给付。
各国实施
美国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具有多种形式的保险责任,能够充分满足被保险人的各种护理需要,如专业家庭护理、日常家庭护理和中级家庭护理。
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享受一般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同样的税收优惠待遇,即长期护理保险金不必纳税;死亡保险金不作为遗产,不必缴纳遗产税。长期护理保险已经成为美国广大家庭最受欢迎的险种,在美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英国
英国的长期照护具有“社会救助”色彩,长期照护被看作是社会照护的一部分,旨在通过给老年人或其他需要长期照顾的群体提供居家或机构的照料服务,以逐步恢复和修补由慢性疾病或其他原因损害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提升其生活质量。英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建立在社会救助基础之上,其制度 哲学是发挥“安全网”功能,即仅为具有最迫切需求和最少资源的人提供照料服务。
英国长期照护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重点照护需求的老年人或残障人士。保障 范围包括社会服务、医疗服务和部分现金补贴计划。英国长期护理保险还提供部分 对非正式照护者的政策支持。
德国
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采用社会保险模式,覆盖了德国近九成的人口。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是德国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 已经成为德国社会保障的“第五支柱”。德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在减轻公民因年老、疾 病、残疾等带来的身体、心理和经济负担等方面的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德国国民,其参保范围覆盖率接近100%,年满18岁的国民必须参保,受抚养子女随原被保险人投保。政府机关官员、法院法官及专职军人在享受长期护理服务时产生的费用由国家承担,少数自雇人员、自由职业以及高收入者有法定义务参加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德国绝大多数居民被强制参加法定的社会护理保险。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的给付对象主要是身体损伤者、痴呆患者、具有认知障碍的人群三类。德国政府、企业及个人三方承担社会长护险的筹资责任。个人是长期护理保险 制度的直接受益人,企业是该制度的间接受益者,德国政府需要在宏观上调控长护 险,承担最后兜底的责任。
日本
日本《护理保险制度》规定:长期护理保险费50%来源于民众所缴纳的保险费,另外的50%则源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所有年满40岁的公民都必须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
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没有现金给付形式而是采取提供护理服务的形式,地方政府为需要护理服务的公民建立多个护理机构,并为每50人配备一个专业的护理经理,病人及其家属有权自由选择护理经理,当他们不满意其护理经理时可随时申请更换。同时,公民有权选择住在专业的护理机构还是住在家里接受护理服务。 一般情况下, 公民是否需要接受护理服务以及接受何种层次的护理服务,由医疗机构人员和政府职员收集病人有关信息,然后由电脑诊断软件进行技术处理并做出判断。
中国实施
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核心保障内容。在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都是失能人员最迫切的项目。例如,助浴、助餐、便秘/失禁护理、翻身/扣背等等,可以维持失能人员有尊严的日常生活;还有很多与医疗护理相关的项目,像鼻饲照护、压疮护理等,失能人员不用去医院,就能接受医疗护理;此外,服务机构上门对家人进行指导训练,提高家人照护的专业度;一些地区还将护理床、轮椅等辅助器具租赁费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报销。这些保障内容列成清单,由失能者或其家属按需选择。
资金筹集
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科学测算基本护理服务相应的资金需求,合理确定本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从试点情况看,大多数地区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标准在每年100-200元之间,有的地方筹资标准高,其待遇水平高一些,有些地方筹资低,待遇水平也低一些。筹资渠道是多元的,个人只承担一部分缴费。经过失能等级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每月可报销几百元至数千元护理服务费用。
待遇支付
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对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失能等级认定
所谓“失能”,是指因年老、疾病、伤残等使人体的某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造成正常活动能力受到限制或丧失。失能等级分为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级(中度失能)、3-5级对应着重度一级、重度二级和重度三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已经将中度失能人群纳入保障对象。
评估人员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经专门培训合格,具体实施失能等级评估的专业人员。评估人员包括评估员和评估专家。评估员负责采集评估信息,协助开展现场评估。评估专家负责开展现场评估,提出评估结论;承担复评工作;依据护理服务需求提出护理服务计划建议。
评估对象是提出评估申请、符合试点地区医保部门相关规定并通过受理审核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
根据2021年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 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指标设定一级指标共3个,二级指标共17个。
指标得分: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通过10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一级指标总分及对应等级;认知能力通过4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一级指标总分及对应等级;感知觉与沟通能力通过3个二级指标的评定,将其得分相加得到一级指标总 分及对应等级。
等级划分:综合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感知觉与沟通能力3个 一 级指标等级,通过组合法综合确定评估对象长期护理失能等级。长期护理失能等级分0级(基本正常)、1级(轻度失能)、2 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 I 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六个级别。
评估结论:长期护理失能等级确定后按规定向评估对象出具评估结论, 评估结论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符合待遇享受条件 的,根据护理需求,选择护理服务方式、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等, 接受护理服务,享受相应待遇。
试点城市
主要意义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面向老年人群体。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让“养老”有了更多选择。
分散长期护理风险
长期护理保险体现了保险的风险共担特性,即将保险费集中起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基本长期护理需求,同时减少不合理的长期护理费用支出,使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真正用于参保人的长期护理服务,从而达到保护生产力、促进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整合护理资源
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身体机能会逐渐弱化,对护理的需求会不断增长。长期护理保险通过系统化的制度设计克服长期护理服务供给的跨部门、跨领域、碎片化的弱点,具有整合长期护理资源、满足老年人长期护理需求的重要作用。
提高长期护理的组织效率
长期护理保险一方面可以化解个人和家庭的长期护理风险,满足失能老人的长期护理需求,减轻家庭照护者的负担;另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参与、 第三方运作等新型模式的探索,以信息技术、“互联网+”等平台作为支撑,可提升长期护理服务的组织和递送效率,实现服务供给精准化、市场化、规模化,从而提升护理服务的质量。
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长期护理保险的最终目标是维持和促进被保险人身体功能的康复,保障“健康老龄化”的真正实现。长期护理保险一方面积极应对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减轻家庭的精神和护理负担,另一方面能够提供护理保障,它既是一项保险产品,又是一项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制度。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举措,是实现共享发展改革成果的重大民生工程,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制度安排;有利于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美德,增进人民福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和拓展护理从业人员就业渠道。
社会评价
近年来,各试点城市不断完善基金筹措机制和待遇保障机制,确保失能群众能够及时兑现待遇、享受服务。在全国首批试点城市成都,长期护理保险已经实现了全民覆盖,保障范围已由重度失能人员扩展到中度失能人员。(央视新闻 评)
长护险制度在破解“一人失能,全家失衡”困局、促进银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失能人员尤其是失能老人的照护保障需求不断增长。长护险制度坚持保障基本,把满足重度失能人员迫切需要的护理服务保障作为制度推进的重点和要点,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切实解决困扰失能人员及其家庭的经济、事务性负担。(国家医保局副局长李滔 评)
为处于失能状态老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问题,是应对社会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从这一点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意义重大,需要进一步发展好、完善好。(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原副主席周汉民 评)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任务,是补齐社会保障体系短板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安全网保障的重要举措。经过八年试点探索,呼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尽快全面落地,进一步织密社会保障安全网,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式现代化研究院副研究员张盈华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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