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1995年成立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简称为“长沙青基会”,英文译名为“Changsha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1995年经湖南省民政厅审核批准的地方性公募基金会(湘基证字第33号),具有独立资格的法人单位

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争取海内外关心长沙青少年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促进长沙青少年工作和青少年社会教育、科技、文化、福利事业的发展。
主要职责
长沙青基会是为青少年群体提供帮助、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青少年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通过募集资金改善办学条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为家庭经济困难青少年提供扶助;积极开展各类青少年公益活动,促进青少年的交流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引领社会文明进步。
理事成员
理事长 羊舒麟(女)
副理事长
吕 俐(女) 中国银联湖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李 阳 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秘书长
李哲峰湖南天恒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
赵学军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唐献良通联支付湖南分公司总经理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刘正文湖南泰富实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刘光辉长沙湖泥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焱湖南鑫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何文(女)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工部部长
张 谊(女) 长沙童妍专业儿童摄影总经理
周 道 长沙市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秘书长
侯跃 湖南厚朴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姚兴跃长沙华逸府餐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
洪战辉中南大学研究生会副主席
胡国安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胡耀宗湖南耀坤消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浩长沙置业通集团董事长
晏 昱(女) 湖南师范大学团委书记
黄治国长沙银行先导区支行行长
监事 (按姓氏笔划排序)
王剑中 湖南省民政厅处长
张学忠 湖南华维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
张治梧 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主任
秘书长李 阳
办公室主任 罗毅
筹资策划部部长 胡朝军
财务室主任 程 琦(女) 出纳:周 捷(女)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20.2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长沙市委。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长沙市中山路272号青少年宫杜鹃楼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实施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资助、服务和救灾援助项目;
(二)实施希望工程,竭诚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三)组织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
(四)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青少年问题的研究工作;
(五)奖励青少年优秀人才及为青少年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六)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
(二)在青少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遵守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活动,维护长沙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六)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反映青少年意愿和要求。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集、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决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等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或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用于资助项目;
(三)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所管基金的规模投资和增值行为;
(二)以本基金会名义单独和联合其他主体开展的重大募捐活动;
(三)本基金会与社会合作方联合开展的希望工程和其它项目的筹资活动;
(四)其他经理事会研究实施的重要经济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转赠剩余固定物资,用于贫困学生和贫困学校;
(二) 固定资产评估折价后转赠贫困学生和贫困学校;
(三) 剩余的完好无损的办公用品转赠贫困学生和贫困学校;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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