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提费用

费用预支

预提费用指应由受益期分担计入产品成本商品流通费,而以后月份才实际支付的费用。例如,银行借款的利息是按季结算支付的,但利息费用应由支付利息前各月份的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共同负担。预提费用的预提和支付,是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的。预提时,贷 (或增) 记该账户,费用支付时,借 (或减) 记该账户。贷 (增) 方余额,表示已预提尚未支付的费用,在资金平衡表内以预提费用项目列示。

概念辨析
概念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概念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预付报刊订阅费、待摊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购买印花税票,国债和一次缴纳税额较多且需要分月摊销的税金等。
待摊费用的特点是支付在前,受益、摊销在后。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如银行借款的利息费用、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租金和保险费等。
两者的联系
(一)账户设置的目的相同:两者都属于跨期摊提类账户,此类账户的设置目的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和盈亏,换句话说就是“谁受益,谁负担费用”。
(二)账户的用途和结构相同:两者是用来核算和监督应由若干个会计期间共同负担的费用,并将这些费用摊配到各个会计期间的账户。借方登记费用的实际支出额或发生额,贷方登记应由各个会计期间负担的费用摊配数。在实际工作中,对于不经常发生的核算单位,两账户可以合二为一,设置一个“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借以简化核算手续。“待摊和预提费用”账户的余额应列示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差额,即以期末待摊费用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列为借方余额,而期末预提费用大于待摊费用的差额列为贷方余额。此账户余额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三)两者均具有流动性:两者的受益期皆在2个月以上1年以下,所以都具有流动性,待摊费用为流动资产,预提费用为流动负债;在一定条件下,预提费用可以转化为待摊费用。
(四)明细账的设置相同:两者都是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的核算。
(五)审计方对两者的审计目标相同:审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是否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当期成本,有无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因为在实际工作中,这两个科目常被企业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蓄水池”,特别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和实行利润承包企业,用调节手段达到承包目标的实现和多计提效益工资的目的。
两者的区别
(一)账户的性质不同:账户按经济内容分类中,“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账户。因为它是先支付后分摊,占用了企业的资金。该账户借方记录企业各项资产的增加额,贷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借方,表示期末某一时点企业实际拥有的资产数额。“预提费用”属于负债类账户。因为它是预先提取,该支付而尚未支付的费用,成为企业的负债。该账户的贷方记录负债的增加额,借方记录减少额,余额一般出现在贷方,反映企业在期末某一时点所承担债务的实际数额。
(二)两种费用的发生和记录受益期的时间不一致:待摊费用是发生或支付在先,摊入受益期在后即:按实际数支付,按平均数在以后受益期内分摊;预提费用是先将费用计入受益期,支付费用在后即:按平均数在受益期预提,以后按实际数支付。
(三)填制会计报表的处理原则不同。待摊费用属于费用发生后据实摊销,事先知道具体的分配标准及分配金额,实务中不会出现贷方余额,填制会计报表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预提费用需要事前估算将要发生费用的摊销标准,事前并不知道具体的金额或标准,所以实务中经常出现多提或少提的现象,容易出现借方余额。此时,一般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但在填制会计报表时,却应将其填入“待摊费用”项目,视同待摊费用处理,实务中叫做“账表不符”。
核算举例
例一
假定某工业企业10月份通过银行预付第4季度保险费12600元。其中基本生产车间6900元,辅助生产车间1800元,企业行政管理部门2700元,专设的销售机构1200元。
支付时的会计分录为:
贷:银行存款12600
10月份该企业要编制待摊费用分配表(略),然后,根据待摊费用分配表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生产成本----保险费 2300
制造费用——保险费 600
管理费用——保险费 900
销售费用——保险费 400
贷:待摊费用——待摊保险费4200
该企业11、12月份再做与10月份相同的会计分录即可。
例二
假定某工业企业某生产车间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采用按年度的计划修理费用分月平均预提、年末将预提修理费用与实际修理费用结平的方法。该企业该生产车间年度计划修理费用为26400元,每月平均预提2200元。该车间实际支付的修理费用为:4月份13000元,8月份14000元。修理费用均用支票支付。
企业根据年度计划编制预提费用分配表(略),其会计分录如下:
1—3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4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4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4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借方余额4200(元)
5—7月份,每月末预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20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200
此时,7月末预提费用账面是贷方余额2400(元)
8月份支付修理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14000
贷:银行存款 14000
此时,预提费用账借方发生额=13000+14000=27000(元)
而实际的预提数=2200×7=15400(元)
所以还应预提数额=27000-15400=11600(元)
即8-12月5个月内每月应提修理费用=11600÷5=2320(元)
8-12月份,每月计提修理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修理费2320
贷:预提费用——预提修理费用2320
此时,12月末预提费用账面已无余额。
取消使用
待摊费用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企业预提的租金、保险费、短期借款利息等。
“待摊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资产负债表要求不符合资产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项目不能够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上述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2007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科目的使用。
原“待摊费用”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原“预提费用”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首次执行日的“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首次执行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首次执行日的“预提费用”余额,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除预提费用以外,企业日常处理时还要计提一部分费用。按照税法要求除坏账准备金以外计提的其他准备金如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短期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时产生的损失才能据实扣除。因此多数中小企业对准备金的计提业务平时不予处理,只有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进行账务处理
实际发生相关损失,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供要求的相关证据,经落实后才能给予认可。有些会计不按照要求平时随便计提减值准备或者时常进行存货盘亏、存货丢失等业务的处理,结果在汇算清缴时因不能提供相关证据全部被检查人员剔除,调增企业利润
一般来说,工会经费坏账准备、银行贷款利息等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提,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检查
一、预提项目的检查
应检查预提项目是否属于本期已经发生并符合规定的项目,有无预提的不属于成本开支范围非生产性支出的内容,如预提基本建设借款的利息等,应就其全额(即贷方发生额)进行调整,即借记“预提费用——银行借款利息”科目,贷记“本年利润”或有关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标准、实际支付额和余额的检查
预提费用额,一般都是按根据计算出来的,如每月应付的房租、借款利息等。检查时,可根据有关资料如月租额、借款总额及月利率等,借以审定预提的正确性。再从预提费用的预提和实支的发生规律来看,一般是先预提几个月后,再一次支付出去,其余额外负担反映为逐月递增,一次转平。如果在实际支付发生以后还有余额的话(即贷方余额),那就是多提的预提费用。按照预提费用,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预提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已在生产费用重复列支的缘故。
核算
预提费用核算的基本要求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计算本期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正确反映这些预提费用在各期的计提数及实际支付的情况。
企业为了核算和监督预提费用的计提与支付情况,应设置“预提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帐户,其贷方登记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方登记预提费用的实际支出数;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已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费用。如果该账户期末出现借方余额,表示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或当期损益。“预提费用”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预提各项应付未付的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或结转大修理成本时,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在建工程”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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