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律师

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律师。 例如政府或者社会法律援助机构的律师,工会的维权律师,人权机构的维权律师。

历史由来
1861年,德国伟大的法学家鲁道夫·耶林发表了其不朽的名作《为权利而奋斗》。他认为法律的生命是奋斗,作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公民,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他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公民的权利,更是一个公民为国家尽的义务。
但是,“为权利而奋斗”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于是许多人在权利受到伤害时选择了“保持沉默”;不过,另一些人在自身权利和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了挺身而出,去承担为“为权利而奋斗”的神圣义务。
在如今的中国,就有着这样一群特殊的律师,他们或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或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而四处奔走 ;或为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或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或为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或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
在公众眼中,他们是一群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律师。
媒体称他们为—公益律师。
有专家认为,虽然公益律师在中国刚刚出土萌芽,还面临着种种困难。但是这支新的律师队伍所起到的作用不可忽视,其未来发展趋势正受到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律师团体
从1996年到2007年,11年间,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了公益诉讼的队伍之中。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黄金荣曾经撰文指出,目前公益诉讼已经形成了“一场方兴未艾的法律运动”。而在这场法律运动中律师更是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2001年,石家庄律师乔占祥因不满春节期间火车票价上浮而向铁道部发难;2003年,杭州律师金奎喜为保护西湖周边原有生态环境而以市民身份状告杭州市规划局;2003年,北京大学许志永等三位博士一纸立法建议废除了收容遣送制度
除此之外,还有致力于消除乙肝歧视的李方平律师;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奔走多年的郭健梅律师;为了北京动物园搬迁之事,亲力调查的陈跃琴律师;为春运火车票涨价状告铁道部,引发听证的乔占祥律师;为了业主维权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斗争得秦兵律师;为了伤残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周立太律师;为了未成年权益保护奋斗多年的佟丽华律师;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开创中国公益诉讼新篇章的刘春雷律师 ……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
公益律师目前已经形成了一个崭新律师群体,越来越多的公众也对其寄以深深的期待。但与此同时,这又是一个面目模糊的群体,这个群体还面临着重重困难。
“目前,对于究竟什么是公益律师和公益诉讼,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致的意见。现在唯一可以确定的是,公益律师是在1996年‘一块二’ 官司之后出现的。”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公益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公益律师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分别是从1996年—2002和2003年至今。其分界线是以2003年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为标志的。
“在2003年以前,公益诉讼案件处于萌芽阶段,理论不成熟,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是律师自发的。但是,在2003年以后,随着理论体系的成熟,也逐渐形成了一些相对稳定的群体来运作公益诉讼案件。” 徐卉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徐卉认为,在制度上也有一个配合,即2003年出台了《法律援助条例》。以前法律援助是由律师事务所负责的。但《法律援助条例》出台后,法律援助成为了政府的责任,这也使人们意识到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的不同。
主要领域
消费者权益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利,环境保护及教育权利,免费法律咨询,普及法律知识,免费支持鼓励弱势群体
一般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
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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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刁民”
——对话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丘建东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许浩
在我国公益诉讼进程中,有一个名字常常被人提起,他就是福建省龙岩法律工作者邱建东。1996年1月,邱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福建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索赔金额为 1.2元。这场“一块二” 官司,打开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序幕,同时邱建东也被人称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在过去的11年时间里,邱建东,每一到两年就会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公益诉讼,甚至“从状告邮电局到状告最高人民法院”。
不过,他说,他是一位没有取得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6月29日,《中国经济周刊》对丘建东进行了专访。
“打官司是为打出一种理想”
中国经济周刊》:1996年,你提起的“一块二” 官司揭开了公益诉讼的序幕,当初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据说你当时在福建省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副局长,是这样吗?
丘建东:是的,当时我在政府任职,此前我还做过法官和党校教师。1996年,是文革结束20周年,我想通过此案检验一下当时的法制环境,并以这种特殊的方式来进行一些思考。实际上,此案是我“十年磨一剑”式的作品。在此之前,我一直在寻找机会为社会进步作贡献。这个国家是我们大家的,人人都可以做康梁。作为知识分子,尤其是公共知识分子,应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推动社会的进步。1981年我从福建龙岩师专毕业。1983年,在纪念马克思逝世100周年活动之际,我在福州发表《马克思主义关于防止社会公仆转变为社会主人的思想永放光芒》一文,1988年我在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习政治学(科学社会主义)专业,并在媒体发表了《改反革命罪为国事罪》一文。
中国经济周刊》:“一块二” 官司对于你个人和中国的公益诉讼来说有什么影响和意义?
丘建东:1996年1月4日上午,我把龙岩市邮电局(当时邮政电信尚未分家)及其附设代办公话亭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因未执行夜间长途电话半价优惠规定,多收0.60元长途电话费,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条款,加倍索赔人民币计1.2元,同时要求被告取下未载入半价规定的老标价牌子并换上新牌子,还要求被告就欺诈一事作赔礼道歉。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撤诉了。
但是7天之后,我再次叩响法院大门递诉状,诉求依旧,第二次起诉的理由是电话亭“涛声依旧”未整改。在当年春节放假前几天,法院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济日报》、福建电视台,还有《闽西日报》等都来现场采访。但是,我在庭上又撤诉了。
实际上,那个案子不是我个人的成果,而是集体的成果。在我背后有一个团队在支持我,福建消协、福建法学会新闻媒体都给予我支持。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案子是我们集体策划出来的,为此我们准备了两年之久。
中国经济周刊》:打“一块二” 官司时你知道自己打的是公益诉讼官司吗?,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知道公益诉讼这个概念并开始有意识的去打类似的诉讼案件?
丘建东:当时,我还没有公益诉讼的概念,1998年1月21日的《经济日报》上刊登了一篇文章,誉我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当时,我接触到公益诉讼这个词,后来查阅资料和向一些专家教授请教学习,我才逐步了解公益诉讼的概念。从我1999年辞职下海,成立自己的法律事务所开始,我才开始有意识的去打公益诉讼官司。
中国经济周刊》:你认为什么是公益诉讼?打公益诉讼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丘建东:所谓公益诉讼,并无法律定义,学界定义也不一致。以我作为公益诉讼参与者的理解,公益诉讼是指私人以私人利益受侵害为名,向国家司法机关对侵权者提出告诉,意在以小博大,替不特定的多数人挽回权利和利益的一种公益活动。
至于打公益诉讼官司,我认为人各有专长,社会分工各不相同,让一般的老百姓去对垄断经营者提意见或者打官司,或是无济于事,或是力不从心,或是无此觉悟,这种事情应该由有法律专长的知识分子来完成,以此来完成自己对社会应尽的义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可以以案例的形式完成义务。为民众创造一个引人深醒的案例,打官司是为打出一面旗帜、一种理想的实现而已。这样既可以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又可促进社会法律思想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的进步,应是人生快事。这种愿望在本人身上体现出来并不为过。
“公益诉讼不以胜败论英雄”
中国经济周刊》:到目前为止,你已经打了多少场公益诉讼官司?胜诉的有多少起?
丘建东: 到目前为止,我打了23场公益诉讼,绝大多数都败诉了。对此,我并不在意,因为公益诉讼本来就不是以成败论英雄的事情,它的本质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引起公众的关注参与。发现了问题并不等于能解决问题。解决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中国经济周刊》:打了这么多起公益诉讼案件,你觉得哪几件案件是最具有代表性的?
丘建东: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案例最具有代表性。第一个就是“一块二”官司,因为它起到了跨时代的意义,它使得公益诉讼在中国开花结果繁衍至今。
第二案例是关于机场建设费之争。2001年3月15日前夕,我向国家民航总局等三家单位寄出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其自行撤销关于对每张机票征收机场建设费50元的违法行为。尽管民航总局对本人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但一石激起千重浪,引来各界纷纷议论。但时至今日,这个问题还没有解决。
第三个就是全中国第一例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800元案。该案发生于2006年。该案表明,政府开始承认和支持民间的公益诉讼活动了,也不再认为这种活动就一定是给政府的难堪和添乱。
十年前,我创造了“一块二”官司,十年后又创造了“中国第一的政府奖励公益诉讼案”,这说明我还是一个领跑者
“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精心策划的”
中国经济周刊》:你打了这么多公益诉讼官司,但诉讼对象却是很少有重复的,这是为什么?
丘建东:我的每个案子都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每次我都会确定新的目标,选择新的角度,创造新的案例。我想做公益诉讼的领跑者,所以力求每次都不会重复。
如果说“一块二”官司初起之时,人们还把批评的眼光聚焦于夜间长途电话半价等问题上。从此之后,公众的目光从电信领域转到邮政、航空、铁路、金融、保险、医疗、物业管理等更为广泛的领域,也就是说,维护个人权益正在实现由点到面的突破。
中国经济周刊》:你被称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现在是律师吗?
丘建东: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我不是律师,但我开办了一家法律事务所。现在年龄大了我也不想再考律师资格考试了(司法考试)。以前,因为没有律师资格,有人指责过我,我也为此感到深深的遗憾。但是,现在年龄大了对很多事情都看得开了,我觉得只要自己做的事情是在为公益诉讼事业作贡献,有没有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并不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你是不是只打公益诉讼类的官司?做公益诉讼对你代理其他收费的案件有什么影响?
丘建东:不是,我每年至少要打一两个公益诉讼官司,其他的都是有商业性的。因为,我需要生存,需要养家糊口。我认为,这两者(打公益诉讼和商业性案件)并不矛盾,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很难说是利大还是弊大。
《中国经济周刊》:有人指责你喜欢做秀出风头,打公益诉讼案件是为了炒作,是为了出名,以便接到更多的案件,赚更多的钱?
丘建东: 作为一个公众人物,存在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你不能要求人家只说你的好话不说你的坏话。但是,我认为自己做公益诉讼和接受媒体采访,是思想上的张扬而不是做秀。通过媒体把我打公益官司的事情广而告之,这样会使得我做的事情具有轰动效应,这样才能引起上层、制度层面对它的关注,对它进行研究和思考,从而推动制度的进步。
中国经济周刊》:媒体称你为“公益诉讼第一人”,你是怎样评价自己的?
丘建东:这些年以来,我获得了官方众多的褒奖,民间的赞美就更多了,这其中得益于政府方面的开明,得益于消协的大力扶植和栽培,又得益于新闻界的不断厚爱。但是,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非议也多,这些不同看法也并非没有道理。
但是,我认为自己最大的贡献在于,我发现了问题去“以身试法”,我设计制造官司,不是意在提倡号召打官司。我仅仅是一种精神上的先行者,加速促进人们的观念的变革而已,广大消费者不一定会去学习我的行动模式,但是如果广大公民都从我的行动中得到某种启发,观念更新,这就是我最大的贡献。
“打公益诉讼案件最大的困难是难立案”
中国经济周刊》:你在打公益诉讼案件中,遭遇过的最大的困难是什么
丘建东:困难有许多,但是我认为最大的困难是立案难。从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面临的困难首先是法律对原告资格的限制。大量公益诉讼案件因为法院认定原告与案件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对此,我有三点希望。
首先,我希望能为公益诉讼立法,从1996年的“一块二”官司到现在,已经过去11年了,但是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到现在还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希望从立法上保障公益诉讼,对涉及到公益诉讼的案件作出专门的规定,解决目前在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的立案难等问题。
其次,希望公益诉讼被告人,特别是行政机关转变对我们的态度,正确对待公益诉讼当事人,我不是刁民,更不是要和政府作对,我们是在帮助政府,帮助政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希望他们能过认真听取我们的意见,并认真的去解决问题。
第三,希望法院特别是法官能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大力支持公益诉讼。法律人提出公益诉讼在法院,其意义在于促使也迫使法院在审理中正确运用法律并创造性应用法律,引进司法治理的方式推动公共利益的实现,让法院以独特的主体的工作方式对社会进步产生司法影响,拓展司法界在社会变革的影响,这就要求法院顶住压力公正办案,法官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以他们的勇气和智慧去应对挑战。
中国经济周刊》:以后你还会打公益诉讼官司吗?下一个目标是什么?
丘建东:会,我会一直打下去。我现在正在做一个案子—“厦门市物价局行政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案”,涉及到行政乱收费问题。
公益律师的光环与现实
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金荣
近些年来,随着公益诉讼的不断涌现,公益律师这一群体也逐渐落入了公众的视野。在公众眼里,这个群体通过发起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公益诉讼和公益上书等法律行动,挑战不合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揭露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普遍存在的各种歧视行为、乱收费行为、逃避税收行为、政府失职行为,并且试图通过对相关法律程序的运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法制的完善。由于这些法律行动带有鲜明的公益性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社会的声音,因此公益诉讼以及作为发起者主体的公益律师日益受到公众的瞩目乃至媒体的追捧。
在目前这个经济快速发展而利益却不断分化的时代,各种在经济和政治上都处于强势的垄断组织、公司、企业漠视公民个体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某些政府部门失职、失责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而各种传统的法律和政治途径却又经常失灵,在这种情况下,公众迫切需要寻找表达自己声音的新的渠道,也迫切希望有人敢于站出来采取切实的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应运而生。公益诉讼试图通过法律途径直面社会问题、表达被忽视的公众声音,并通过坚持不懈地利用法律本身达到既张扬法治的价值又实现理性社会变革的目的。
公益诉讼在性质上主要是一种法律行动,因此参与者主要是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研究人员和法律专业的学生,对于这些人,我们可以笼统地称之为“公益律师”。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公益律师的涌现既说明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渴望法治,并试图通过利用法律的行动来维护法律的价值,也说明人们不再把法律程序仅仅当作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试图把它改造成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和推动社会变革的强有力手段。
尽管目前的公益诉讼在法律上取得的效果还相当有限,但这并没有妨碍公众对它的支持,因为在公众的眼里,公益诉讼这种挑战行动本身就具有远远超越个案价值的社会意义,公益律师们所展现的坚持为法律和权利而斗争的精神更是成为展现社会理性力量的有力象征。
然而,无论公众赋予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怎样的道德光环,都无法改变某些冷冰冰的社会现实。目前的大部分公益诉讼都很难在法律上获得胜诉,即便部分获得良好结果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舆论宣传的功劳;还有大量的公益案件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拒之门外,最终无声无息、无疾而终。
可以说,对于很大一部分公益诉讼案件而言,其发起本身或诉讼的过程都只能证明目前法制的苍白、政府的失灵和法院的脆弱。从目前公益诉讼的类型上看,目前的公益诉讼最主要集中在消费者权利保护领域;公民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还局限于环境权平等权教育权这几类政治敏感度相对不太高的领域。
对于公益律师而言,其发起公益诉讼的行为本身也经常会充满悖论或令人困惑。作为法治价值的维护者,他们一方面主张要坚持理性的精神,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另一方面却对现实法制系统的有效性充满怀疑,以至于经常不得不通过诉诸媒体这种法律之外的手段寻求合理的结果;更为不幸的是,经验几乎总是证明,对于公益诉讼而言,可以指望的总是媒体的力量而不是法院的审判。
作为法律职业者,公益律师们一方面坚持要在尊重现有的政治秩序下寻求通过法律的理性纠纷机制,但另一面却又不得不经常面临被过分政治化的危险,因为在有些人看来,公益律师总是无事生非的麻烦制造者。作为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维护者,公益律师们愿意为此而牺牲自己的时间和金钱发起各种类型的实验性公益诉讼,但其结果却不得不承受法院的如下指责:提起明知不能通过法院或现有法律解决问题的诉讼,既浪费了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也削弱了法院的法律权威
任何事情都是具有两面性。目前法治环境的某些不完善,既给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带来了困难或困惑,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群体的迅速发展;公益诉讼和公益律师的局限性也与其独特价值同时存在。
在我们这个充满生机却又问题丛生的时代,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变革的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感,然而公益律师们已经通过自己的行动作出了自己的回答:始终坚持一种理性的精神,无论对于现实多么不满,都始终坚持在尊重现有政治和法律秩序下逐步解决问题;始终坚持一种革新的精神,坚持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寻求法制的完善、权利的扩展和社会的变革。公益律师们这种坚持通过法治实现社会正义,通过个案逐步推进社会变革的精神应是我们这个时代非常可贵的东西。
公益律师法律援助的一般范围
刑事案件: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除责任事故外,因工受伤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的对象
1.一般条件: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2.特殊条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且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人民法院可为经济困难或其他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
3.公益福利组织或政府公益项目需要法律援助的,可申请减费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申请:
1.当事人向有受理义务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2.法律援助中心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
3.决定受理后,由法律援助中心签订协议,指定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决定不受理的,当事人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4.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服务专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前身是“148”法律服务专线。“12348”法律服务专线是司法行政机关利用现代通讯技术,面向社会提供快捷高效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2002年7月1日起启用“12348”全国统一的法律服务专用号码,所有电话均免收信息费,具有人工应答、自动应答、咨询留言、语音信箱法律法规传真等五项功能。
大事记
“一块二”官司
1996年1月,时任福建龙岩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的丘建东,以公用电话亭未执行原邮电部夜间长话收费半价规定而起诉龙岩市街头公用电话亭及市邮电局,要求加倍索赔,案值1.2元,全国一片哗然。然而,迫于种种压力,此案以丘建东庭上意外撤诉告终,而丘建东也因此成为中国“公益诉讼第一人”。
“孙志刚案”
2003年春夏之交,湖北籍大学生孙志刚在广州的收容所里惨死,之后,许志永与另外两位法学博士俞江滕彪一起,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把一份违宪审查的建议书寄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6月下旬,他们看到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实施21年之后被废止的消息。许志永说:“真正推动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是公众的积极参与,我们所起到的作用,只是在一个恰当的时机,提出了‘违宪审查’这样一个概念。”
春运涨价案
2001年4月,律师乔占祥以铁道部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未经国务院批准、未组织听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铁道部告上法庭,并将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列为第三人。该案一审、二审均败诉。2002年以后,铁路价格变动都进行了听证。
2004年9月3日,丘建东以机场建设费收费违法为由向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厦航返还建设费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场建设费的征收主体是政府,而厦航是根据国家行政机关授权委托,代为收费,应属于合理收费。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高速公路收费案
2005年3月,律师胡凤滨以只走了300米就收10元收费不合理为由状告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其10元钱并从此停止不合理收费的行为。该案一审败诉。2005年10月,胡凤滨又将北京市发改委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发改委履行法定职责,对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违规收费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一审也败诉。
省级地域歧视案
2005年4月15日,河南律师李东照、任诚宇状告深圳龙岗公安分局在辖区内悬挂“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侵犯了其名誉权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5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2006年2月初,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向原告、河南籍公民任诚宇、李东照赔礼道歉,原告任诚宇、李东照对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表示谅解,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8月3日,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关于请求对〈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书》。该建议书认为,《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7条及33条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于2005年1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通告》,允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这个通告改变了北京市原来试图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的政策。
2006年4月13日,丘建东把福建省上杭县邮政局告上法院,诉称按照福建省邮政局规定,省内同城特快专递收费为10元,因此,上杭县邮政局对同城特快专递收费20元的标准有误,要求退还其10元费用。由于上杭县邮政局随即向上一级邮政局报批10元收费请求获得批复同意,丘建东遂撤诉。此为政府奖励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第一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许浩 实习生侯振华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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