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流协会

一个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厦门市物流协会,成立于2004年2月20日,是一个跨部门、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地方性社会团体。

协会简介
厦门市物流协会(下称“协会”),由在厦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目前已发展成为我国东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物流与供应链专业协会,被民政部门评定为社会组织AAAAA级社团。
办会宗旨
“联动价值,流通卓越”:主要体现在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培育物流需求市场,共同推进物流经营管理技术与水平的提升;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政府、社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厦门市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建立和完善厦门市现代物流体系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包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进行标准制定、诚信建设、设施规划、鉴定认证等;开展行业评估、教育培训、合作交流、会展服务、业务招商等;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保险顾问、管理咨询、信息资讯等服务。
会员信息
协会在会长单位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及理事会带领和指导下,协会工作先后得到了历任名誉会长、时任分管物流市领导及市物流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的悉心指导和大力支持;包括来自国内和港澳台地区,以及美国、德国、荷兰、新加坡、日本等国家的76名专家学者被聘请为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的吸纳范畴以物流企业为主体,包括象屿、建发、国贸、港务、海投、海翼、夏商、火炬等本地大型国有企业,中远海运、中外运、中国五矿、邮政物流等大型央企,全球物流、叶水福、东方海外、太古、嘉里大通、顺丰、德邦、嘉晟、弘信等国际国内知名物流企业均为我会核心会员。同时会员企业还兼顾了为物流企业提供服务的金融、保险、教育、信息化、设施设备,以及具有物流服务需求的商贸企业、制造企业等,会员数超过500个。
公共服务平台
协会通过搭建行业公共服务平台,促进了政府、行业、企业等各方互联融通共赢发展。平台包括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授权在厦门地区开展国家A级物流企业审核评定办公室;在市教育局指导下设立物流校企合作服务中心;在市商务局指导下设立的两岸冷链物流产业联盟;与厦门仲裁委员会成立物流仲裁中心;与台湾物流协会、台湾全球运筹协会等十余个台湾行业组织共同合作设立海峡物流合作发展中心;与中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合作成立厦门物流保险经纪服务中心;在厦门邮政管理局指导下成立的厦门市邮政快递行业校企服务中心;由我会联合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等在厦高等院校共同成立的“厦门市物流与供应链学会”。
品牌活动
协会多年来策划主办了多场行业内重大品牌活动。包括了与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厦门市贸促会承办“第十届世界商会领袖圆桌会议暨海峡两岸交通与物流投资推介洽谈会”、“第十一届世界商会领袖圆桌会议暨第二届亚太物流与供应链创新发展论坛”,扩大了协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我会依托交通局、商务局、教育局、邮管局等部门,和十余所大专及高职院校开展各种讲座及培训活动、举办公益讲座、社会化培训、企业内训等共计约120场,参加人数总计多达20000余人;同时,我会还先后组织行业和会员代表远赴欧洲、美国、南美、非洲、亚太等多个地区和国家参访、学习与交流。
信息服务
协会拥有立体化、全方位的信息服务:包含网站、微信、杂志、报纸、短信与微博平台。网站“厦门物流与供应链网”与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覆盖海西、辐射周边、影响亚太地区的物流与供应链行业新媒介,内容以时效、区域、权威为主要导向。
荣誉
协会拥有先进的会员管理及项目管理ERP系统,曾多次获得社会及政府荣誉。包括先后荣获“国家AAAAA级社会组织”、“2006-2011年度厦门市先进社会组织”、“2009-2014年度物流企业综合评估工作先进办公室”、全国首家“中国物流学会产学研基地”、“国家商贸物流标准化重点推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协会还拥有厦门市首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资格。
协会章程
厦门市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理事会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厦门市物流协会(英文:Xiame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XMLA.)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在厦门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从事物流业发展相关的经营、研究、咨询、教育等机构和个人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资源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交通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厦门市小学路158号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履行并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代表及协调的职能。业务范围包括:
1. 行业规范。组织实施行业调查和统计;协助政府相关政策、方针、法规的制订、出
台与修改;监督、评审、考核协会成员,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的建立。
2. 教育培训。结合市场实际需求,联合社会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为
的可持续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同时,协调政府部门做好高级物流人才的引进工作,全面提高厦门市物流从业人员尤其是物流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3. 设施规划。协助政府做好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协调工作,为厦门物流业的发
展打下良好基础。
4. 法律保险。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保险
顾问服务。在发生国际贸易纠纷、应诉事件等情况时,协助企业利用相关法规或惯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5. 信息资讯。通过编辑、出版物流刊物,建立物流互联网站,为业内交流提供平台,
并通过业内专业书刊和网站等渠道搜集国内外物流资讯、法律法规、资料论文以及专业书籍,整理、分析行业发展的各项数据,为企业发展和壮大提供全方位和个性化的资讯服务。
6. 合作交流。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组织会员联谊会,举办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的沟通与协作,扩大综合物流服务的深度和广度;适应国内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要求,组织开展各项与国内外有关经济组织、物流团体的交流考察活动,实现厦门市物流业与国际物流业接轨,引导、促进会员发展对外合作。
7. 管理咨询。推进厦门市物流业现代 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组织行业调查、市场分
析,为客户提供综合物流运营方案,有效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提高物流管理水平,扩大市场占有率。
8. 鉴定认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参与物流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体系认证、评定工作;为会员单位提供质量管理、物流管理体系等标准的认证咨询服务.
9.推广宣传。参与评定物流业的优秀企业、人物或案例,推广其成功经验;推荐行业名优产品,提升企业价值,树立品牌形象。
10. 协助政府业务管理部门进行物流业管理活动及参加有关物流方面的社会活动,并接
受政府机构的委托,执行各项促进物流现代化的各项计划。
10. 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务。
11. 其他依法并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本会是以物流企业为主组成的社会团体。会员主要包括从事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综合服务、物流信息化服务、物流咨询服务;运输、仓储、货代和运输场站服务;各类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物流工程技术、物流装备制造、物流园区运营;各类物流教育培训、物流领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术应用以及为物流业相关业务提供保障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依法注册、守法经营,资信状况良好的单位或守法公民、社会信用良好的个人。
2.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单位,或具有业务专长的个人。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且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4. 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每一会员拥有一票表决权;团体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行使权利。
2.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了解本会经费收支情况。
4. 优先、优惠参加本会主办的培训、研讨会、国外考察交流、展览会等活动。
5. 及时获得本会提供的最新政策信息,国内外行业资讯。
6. 可咨询本行业发展情况,获得本会专家的顾问服务。
7.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3. 向本会反映情况,向本会提供有关资料。
4. 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自本会接到会员退回申请
之日起即告退会。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 确定协会宗旨、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和修改物流业的行规行约。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审议理事会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5. 推选名誉会长和协会顾问。
6. 选举和罢免理事。
7. 决定本会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8.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定期会议即会员大会年会,于每年度的第
一季度内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日的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全体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并与出席会员的签名簿一并保存。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专家担任协会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
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4. 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 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行其职。
第五章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任职数按本会会员适当比例设置。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任期
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应当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及会员大会决
议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是: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 制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6. 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7.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8.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9.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
10.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1.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2. 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13. 会员大会授予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
会长主持召开,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该项职责时,可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常务副会长兼任;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2.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3. 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和业务活动。
4.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6. 决定办事机构、分会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7. 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副秘书长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业务领导能力。
3.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必闭会期间,本会的重要事项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或秘书
长召集。
第六章经费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必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规定编制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报告,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
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1. 由理事会制定章程修改方案。
2. 会员大会做出修改章程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为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3年12月3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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