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的目录。
发布历程
2024年6月,根据《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重点,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起草了《
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及《
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11月28日,国家医保局召开《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新闻发布会,介绍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有关情况。
2025年1月1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正式执行。
2025年1月8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部分药品信息进行修正的公告。
修订公告
2025年1月8日,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发布后,国家医保局接到部分从谈判药品转为常规乙类药品的反映。经核查,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Ⅲ)在2024年6月30日前仍为独家药品;阿伐替尼片因原研药品地产化,增加了国内持有人批文,应视为独家药品。根据相关规则,多种微量元素注射液(Ⅲ)和阿伐替尼片不符合转入常规乙类条件,仍保留在谈判药品部分,其医保支付标准、备注等不变。
通知发布
医保发〔202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及《2024年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调整并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以下简称《2024年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新版药品目录落地执行工作
(一)及时切换新版药品目录。
《2024年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医保发〔2023〕30号)同时废止。各地要严格执行《2024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品种、备注、甲乙分类等内容。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将新增的药品按规定纳入,调出的药品按规定删除,调整“备注”内容的药品要更新支付范围、支付标准等,同步做好药品编码数据库与智能监管子系统的对接,落实《2024年药品目录》管理要求,加强费用审核和基金监管。
对本次目录调整中续约失败被调出的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为保障用药连续性,给予其6个月的过渡期,2025年6月底前医保基金可按原支付标准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替换。
(二)规范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包括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金和参保人员分担比例由地方医保部门确定。新增的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选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对于确定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实际市场价格超出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承担;实际市场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价格和医保规定报销。同一通用名药品有多家企业生产的,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优先配备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支持其临床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协议期内,若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存在《2024年药品目录》未载明的规格需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相关企业向国家医保局提出申请,国家医保局确定相应支付标准后在全国执行。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省级医保部门可根据市场竞争情况、同通用名药品价格等,调整该药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保支付标准。谈判药品或竞价药品被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或政府定价的,省级医保部门可按相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2024年药品目录》中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保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文件、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支付标准。
二、切实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水平
(一)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局要指导相关药品企业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目录新增药品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挂网工作。谈判药品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谈判药品协议期内如有同通用名药品上市,挂网价格不得高于《2024年药品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在支付标准有效期内,挂网价格不得高于竞价时的报价(具体企业、药品及报价另行通知)。
(二)积极推进新增药品进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的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各地确定2025年度基金支出预算时,应充分考虑目录调整因素。对目录内填补保障空白或大幅提高保障水平、历史数据难以反映实际费用的药品,相关病例可特例单议或暂不纳入DRG/DIP付费。鼓励地方医保部门组织医疗专家对目录调整情况进行解读,提高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目录内新增药品的了解。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原则上应于2025年2月底前召开药事会,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及时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保证临床诊疗需求和参保患者合理用药权益。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药占比为由影响药品进院。
(三)完善“双通道”药品使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和《关于适应国家医保谈判常态化持续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函〔2021〕182号)要求,提升“双通道”工作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及时更新本省纳入“双通道”和单独支付的药品范围,与新版目录同步实施。要充分考虑患者用药延续性和待遇稳定性,原则上不得以谈判药品转为常规目录管理为由将其调出“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双通道”处方流转全流程监管,切实防范和打击欺诈骗保行为。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医保药品外配处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86号)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配备“双通道”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均需通过电子处方中心流转“双通道”药品处方,不再接受纸质处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纸质处方使用时间的,由统筹地区报省级医保部门同意,并向国家医保局备案,延长不超过3个月。
(四)加强目录内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监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监测机制,要以《2024年药品目录》为基础,借助国家医保信息平台、药品追溯码、医保药品云平台等渠道,收集、完善、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医保药品配备、流通、使用信息,加强对辖区内医保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的精细化管理。按要求将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国家医保局,协助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医保目录药品运行监测、评估体系,并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衔接,对于临床价值不高,长期没有生产、使用,无法保障有效供应的药品,在今后目录调整中重点考虑调出。持续做好本地区谈判药品落地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医保局反馈《2024年药品目录》中谈判药品使用、支付等方面情况,进一步加强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规范性,确保数据全面、真实、准确。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建立完善谈判药品调配机制,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患者临床用药需求。
三、进一步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
各地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营造“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有效衔接的氛围。积极支持“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根据《2024年药品目录》设计新产品或者更新赔付范围,与基本医保补充结合,更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惠民保”等商业健康保险进医院,实现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四、规范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保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规则,细化标准,完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程序,严格把好准入关。要做好省级增补药品对基金支出影响测算和评估,加强对基金实际支付情况的监测,确保对基金影响在合理范围内,坚决维护基金安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同步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药品调出支付范围。
《2024年药品目录》落地过程中,各地医保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做好新闻宣传和政策解读,加强对医务人员、经办人员培训,及时回应患者和社会关切,营造各方面理解、支持药品目录落地的良好氛围。各地遇有目录品种界定、说明书或支付范围理解等方面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4年11月27日
目录内容
目录
目录(2024年)
一、凡 例
二、西药部分
三、中成药部分
四、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含竞价药品)
五、中药饮片部分
正文
凡 例
一、目录构成
(一)《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部分和中药饮片部分所列药品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其中西药部分1398个,中成药部分1336个(含民族药95个),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425个(含西药367个、中成药58个),共计3159个。
(二)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甲乙类管理,
西药甲类药品393个,中成药甲类药品246个,其余为乙类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按照乙类支付。
(三)中药饮片部分除列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品种892个外,同时列出了不得纳入基金支付的饮片范围。
(四)《药品目录》包括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5个;限生育保险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品种4个。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区分甲、乙类。
二、编排与分类
(五)药品分类上西药品种主要依据解剖-治疗-化学分类(ATC),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中药饮片按中文笔画数排序。临床具有多种治疗用途的药品,选择其主要治疗用途分类。临床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药品目录》分类的限制。
(六)西药部分、中成药部分、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别按药品品种编号。同一品种只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并在括号内标注该品种编号。药品排列顺序及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含义。
三、名称与剂型
(七)《药品目录》西药部分,2024年直接新增以及由谈判药品部分转入的药品,采用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其他药品名称仍采用中文通用名,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剂型单列;中文通用名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药品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西药,属于《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目录》中成药部分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的药品采用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
《药品目录》收载的药品不区分商品名、规格或生产厂家。通用名中包含罗马数字的药品单独列出。
(八)西药剂型以《中国药典》“制剂通则”为基础进
行合并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药品目录》标注的为准。合并归类的剂型见下表:
(九)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十)“备注”栏标有“◇”的药品,因其组成和适应症类似而进行了归类,所标注的名称为一类药品的统称。具体如下:
1.西药部分第197号“缓解消化道不适症状的复方OTC制剂”包括:复方颠茄氢氧化铝片、复方嗜酸乳杆菌片、复方消化酶胶囊、复方胰酶散、复合乳酸菌肠溶胶囊、铝镁颠茄片。
2.西药部分第777号“抗艾滋病用药”是指国家免费治疗艾滋病方案内的药品。
3.西药部分第1199号“青蒿素类药物”是指原卫生部《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修订稿)》中所列的以青蒿素类药物为基础的处方制剂、联合用药的药物和青蒿素类药物注射剂。
4.西药部分第1256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剂” 包括的品种(通用名称)见下表: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一)“备注”栏中对部分药品规定了限定支付范围,
是指符合规定情况下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核查相关证据。
1.“备注”一栏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是指参保人员出现适应症限定范围情况并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及症状、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使用该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支付。适应症限定不是对药品法定说明书的修改,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和药品说明书合理用药。
2.“备注”一栏标注了二线用药的药品,支付时应有使用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证据。
3.“备注”一栏标为“限工伤保险”的药品,是仅限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备注”一栏标为“限生育保险”的药品,是生育保险基金可以支付的药品,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发生的与生育有关的费用时也可支付。
国家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和抗血吸虫病药物,不属于国家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使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按规定支付。
(十五)参保人员使用西药部分第1318-1332号“肠内营养剂”,需经营养风险筛查,明确具有营养风险,且应为不能经饮食补充足够营养的患者方予支付。
(十六)中药饮片部分标注“□”的指单独使用时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且全部由这些饮片组成的处方统筹基金也不予支付。
五、其他
(十七)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牛黄”是指人工牛黄、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
含天然麝香和天然牛黄的药品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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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药品
目录解读
解读一
2024年医保目录调整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近5年新上市或修改说明书的药品、罕见病用药、国家鼓励研发的儿童药和仿制药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等。经相应程序,本次调整共新增91种药品,其中肿瘤用药26个(含4个罕见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用药15个(含2个罕见病)、罕见病用药13个、抗感染用药7个、中成药11个、精神病用药4个,以及其他领域用药21个。由于部分药品有多个治疗领域或者个别疾病类别有重复(如罕见肿瘤),因此分类数大于总数。同时,调出了43种临床已被替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肿瘤、慢性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领域的保障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在今年谈判/竞价环节,共有117个目录外药品参加,其中89个谈判/竞价成功,成功率76%、平均降价63%,总体与2023年基本相当。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叠加谈判降价和医保报销因素,预计2025年将为患者减负超500亿元。
解读二
在2024年的调整中,有91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其中89种以谈判/竞价方式纳入,另有2种国家集采中选药品直接纳入,同时43种临床已被替代或长期未生产供应的药品被调出。今年参与谈判/竞价的117种目录外药品中,89种谈判或竞价成功,成功率和价格降幅与往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159种,其中西药1765种、中成药1394种。中药饮片部分892种。自成立以来,国家医保局已连续7年开展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累计将835种药品新增进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其中谈判新增530种,竞价新增38种。同时438种疗效不确切或易滥用、临床已被淘汰、长期未生产供应且可被其他品种替代的药品被调出目录。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7年来,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持续优化完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管理,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7轮调整,医保目录内药品质量和结构明显优化,费用水平更加合理,保障水平明显提升。截至2024年10月底,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累计受益8.3亿人次,累计为患者减负超8800亿元,充分彰显党和政府对人民健康福祉的高度关切。二是坚持战略购买、价值购买。整合全体参保人用药需求,与药品企业开展准入谈判,以广阔市场换合理价格,显著提升了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一系列措施,实现了保障水平的迭代升级,推动基金支出结构“腾笼换鸟”,充分彰显医保部门系统集成的治理优势。三是坚持开放包容、宽广胸怀。目录调整从未区分企业规模和所有制属性,无论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中药西药,所有符合条件的药品一视同仁,充分彰显中国开放包容的大国风范。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引导创新。坚决树立支持“真创新”的政策导向,运用药品价值评估、药物经济学评价等技术工具,在有限的基金支撑能力下尽可能平衡好参保人多元化需求、医务人员临床用药以及医药产业发展创新的需要,助力高临床价值、高创新水平的药品获得与之匹配的价格,引领医药产业发展方向,充分彰显医保部门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
新版药品目录将于202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广大参保人将有更多、更好的药品可供选择使用,临床医生也有更丰富“武器”对抗疾病。下一步,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新版药品目录的落地和执行,坚决保障参保人合理的临床用药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