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联合会、湖南省学生联合会创办的基金会

湖南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是共青团湖南省委湖南省青年联合会湖南省学生联合会、湖南省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湖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共同创办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公益组织,即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机构宗旨
争取省内外关心湖南青年发展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通过扶持服务、项目实施和社会引导,弘扬拼搏创业的时代精神,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广大青年创业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探索中国特色青年创业就业的道路。
我会遵循“公开、透明、安全、规范、效率”的原则。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营利性民间社团公益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争取省内外关心湖南青年发展的团体、人士的支持和赞助,通过扶持服务、项目实施和社会引导,弘扬拼搏创业的时代精神,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广大青年创业就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努力探索中国特色青年创业就业的道路。
本基金会遵循“公开、透明、安全、规范、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资金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组织募捐的收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省委员会,并接受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湘府西路一号省青少年活动中心文娱中心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培养青年创业就业意识,提高青年创业就业素质;改善青年创业就业环境,建设青年创业就业文化;宣传青年创业就业典型,鼓励青年自主创业;
(二)争取优惠政策,筹措扶持资金,举办技能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指导和法律咨询等,促进青年创业就业,重点关注家庭困难大学毕业生和返乡农民工的创业就业问题;
(三)青年创业就业基金的筹募、保管及使用;
(四)青年创业就业项目的开发、发布和执行;
(五)积极促进金融业和企业为青年创业就业提供支持和开展合作;
(六)面向省内外开展符合本基金会使命的募捐活动;
(七)支持并组织实施青年创业就业研究及相关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研究;
(八)奖励青年创业就业人才及为青年创业就业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九)开展与台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以及省内外促进青年创业就业事业的非营利组织的友好交流与合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投资活动。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9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并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在青年发展领域具有相当影响力;
(三)有能力推动相关事业的发展;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新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及人选方案,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上届理事会提出;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四分之一;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二)根据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宗旨参与有关活动;
(三)对湖南创业就业基金会工作进行审议;
(四)遵守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参加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活动,维护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合法权益,并为推动事业发展尽力;
(六)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最高议事和决策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本基金会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5—9人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章程提出的任务;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体会议;
(四)责成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免;
(六)办理理事人选的增补或调整事宜;
(七)决定下一届理事会的理事名额、组成方案和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的提名;
(八)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确定日期并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基金会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根据需要,秘书处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经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提名后,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一人,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顾问由省级领导或业务主管单位领导担任。
第二十条本基金会根据需要,可聘请若干在促进青年创业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具有相当社会影响的省内外人士为名誉理事;也可聘请若干有业务专长且热心于青年创业就业事业的人士为特聘专家或业务顾问。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思想道德素质;
(二)在青年工作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年富力强;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担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向理事会报告机构工作情况;
(三)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章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设监事若干名。成为本基金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青年发展事业;
(三)有能力监督本基金会理事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监事由有关方面协商产生。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履行职责;
(二)对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维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列席理事会议,听取并提出对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
(五)监察巡视理事会资助项目落实情况;
(六)审查理事会资产管理情况。
第五章基金和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基金和资产来源于:
(一)省财政厅扶持资金;
(二)省内外、国内外团体、机构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基金和资产增值;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以所筹集资产,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符合宗旨的各项事业,也可根据捐赠者的意愿用于资助项目。本基金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专项基金,并可授权建立专项基金的地方基金。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本基金会根据宗旨和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书明确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依法拍买或变买后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依照宗旨和章程从事公益活动,必须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每年定期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事会和财政、税务、工商、审计机关及社会公众的依法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换届或变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产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完成宗旨或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决议。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转由其他性质一致、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开展符合捐赠方意愿的活动,或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依据国务院2004年3月18日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经2009年5月4日湖南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首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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