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发布的法律条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交规
规定发布
公安部新制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道路交通违法记分管理,公安部单独制定记分新办法,坚持宽严相济、强化教育引导的原则,对我国现行记分管理制度进行了系统调整。
优化调整记分分值。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设立一次记12分、9分、6分、3分、1分等五档记分。在保持对酒后驾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后逃逸、使用伪造变造牌证等严重妨碍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管理力度的前提下,降低了部分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删除了驾车未放置检验标志、保险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对于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给予警告处罚的,免予记分。新办法中:一次记12分的违法行为7类,一次记9分的7类,一次记6分的11类,一次记3分的15类,一次记1分的10类。调整后,共有一次记12分、一次记9分、一次记6分、一次记3分、一次记1分等5个梯次。新增一次记9分的记分种类,删除了一次记2分的记分种类。
全国推行学法减分措施。对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且经考试合格,或者参加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公益活动,符合扣减记分条件的,可以从已累积记分中扣减记分,一个记分周期内最高可扣减6分。
调整满分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多次记满12分驾驶人学习和考试,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多次记满12分的,延长学习时间,增加学习内容,增加考试科目,对多次违法驾驶人加强教育管理,督促驾驶人严格遵法守规,安全驾驶。
为保证部门规章顺利实施,公安部加强部署,组织修订配套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信息系统升级、硬件设施改造、制度流程调整等,确保新规精准落地、严格实施、取得实效。
记分调整
在此次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中》,有部分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降低,如“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由原来的一次记12分调整为记9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由原来的记3分调整为记1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由原来的记6分调整为记3分
同时,部分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有升高,比如“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由以前的记2分升为3分;“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也由以前的记2分升为3分。
另外,该办法也对“分虫”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将一次记满12分。
在一次记6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中,新增了“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两项行为。
新规对“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首次扣分,实施一次记1分
记分规定
根据2022年4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现行交规记分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100%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9分:
(一)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的;
(四)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六)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七)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20%,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50%以上未达到10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四)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50%以上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六)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七)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十)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7座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未达到50%的;
(二)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三)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
(九)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30%以上未达到50%的,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十)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的;
(十三)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四)连续驾驶载货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五)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到20%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掉头的;
(三)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五)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六)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未达到30%的;
(七)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载货汽车上道路行驶的;
(九)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十)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基本内容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在全国统一
新规与旧版
与旧版记分办法相比,新规一次性扣12分的项目从7项减少到6项。
旧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才会扣12分,而新规则规定,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就将一次性扣1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的,旧版规定扣6分,新规加重了处罚,都列入一次扣12分的行列。
加重处罚
有些自作聪明的人,为了逃避处罚,会想办法用套牌、假证,或者在牌照上做点手脚涂改号牌,旧规定对前者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涂改号牌的只扣3分。新规定中,对前者直接扣12分,对后者也加重处罚扣6分。
增加处罚
交通违章分值处罚
此外,新规对看到空档就钻的加塞行为也要说不了:如果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要准备被扣6分;如果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将被扣2分。
仔细比较,新规定更注重提醒驾乘人员注重安全。新规定增加了对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超载的处罚——私家车超载,以后也要不得啦。以前未系安全带只扣1分,新规增加到2分;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以前扣2分,以后扣3分;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如果开上路,也将被扣3分。
新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的内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
违法行为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一次记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一次记3分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一次记2分
●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一次记1分
●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不按规定会车的;
●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判断方式
第一,如果车主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检查车辆安全,并因此造成的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如果触及刑法,则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如果车主按要求检查车辆,事故是由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话,那么,则按照具体的情况判断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但车辆制造商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触犯刑法,车主并不承担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由交警判定责任,然后按责任比例赔付。如果小事故,能够自己协商的,可以直接报保险公司处理。
1、如果是同等责任,可选择各赔各,这种处理适合双方损伤差不多的情况。
2、主次责任与同等责任差不多,只是不能各自赔付或者互赔(除非保险公司能达成协议),按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3、全责,这种情况只需要全责方报保险就可以了,三责的所有损伤都由全责方理赔。三责无损,提供交强险的复印件就可以了。
4、单方事故,这种情况可以不报交警,直接报保险公司即可。
5、出现人员伤亡,赔付也与上面的差不多,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三责险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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